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9-22 15:37 来源:永安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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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健全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构建养老机构质量和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规定, 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

  2022年9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养老机构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66 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 《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 意见》(民发〔2019〕137 号)、《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 38600-2019)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福建省内依法办理登记并备 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 10 张以上的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指养老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 开展自我评价,通过自愿申请、组织考评、评审公示、公告发证的过程。 养老机构的评定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 级和五级,分别授予一星(★)、二星(★★)、三星(★★★)、  四星(★★★★)和五星(★★★★★)。 

  第五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坚持自愿申请、分级评定、客观公 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以及五级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 

  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下同) 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辖区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以及四级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和五级养老机构的审核申报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以及三级及以下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和四级、五级养老机构的审核申报工作。 

  第二章 评定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福建省内市场监管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登记, 或原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 

  (二)在民政部门备案; 

  (三)持续运营两年以上,并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基本要求与条件。 

  第七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定等级: 

  (一)未依法办理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 

  (二)近两年内有重大违法、违纪、违规事件或发生较大生产安全、服务质量事故以及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近两年内存在欺老、虐老行为以及以提供“养老服务”、 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公寓、老年产品、保健产品”名义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四)近两年内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或有关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有严重失信行为且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六)不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等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的; 

  (七)被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并处于调查期间的; 

  (八)前次申请评定等级未通过,距离前次申请时间不满一年的; 

  (九)被降低评定等级不满一年的; 

  (十)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被终止评定或取消评定等级不满两年的; 

  (十一)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定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成立省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简称评委会),省级评委会负责五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的审核认定和等级评定过程中信访投诉等问题争议的处置工作。评委会委员实行聘任制,通常由政 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养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家组成,不少于 7 名且为单数,任期 3 年。 

  设区的市、有条件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参照成立本级评委会。 

  第九条 各级评委会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等级评定工作。开展等级评定工作时应组成不少于 3 人的评定小组。 

  第十条 省级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五级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督导各级民政部门做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二)负责指导本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复核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评定结果进行纠正; 

  (三)组织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抽查和复核工作; 

  (四)定期组织评委会委员开展业务培训; 

  (五)统一印制和颁发等级证书、牌匾; 

  (六)完成评委会交办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评定程序与要求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及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印发的《<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实施进行。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通知和申请。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发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通知。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及《<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标准进行自评,  并根据自评结果向相应层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五级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向备案管理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民政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后,汇总上报给省级评委会办公室。 

  (二)考核和评价。评委会办公室(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申请材料移交评定小组,由评定小组开展考评,并提出拟评定等级意见。 

  (三)评审和公示。根据评定小组的拟评定等级意见,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研究确定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评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定结果须经参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评定结果应交由民政部门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四)公告和发证。民政部门召开党组会议,审议评委会提 出的评定结果。民政部门发布评定公告,并向获得等级的养老机构颁发等级牌匾和证书。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省级统一部署推广使用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功能,并在评定结果确认后,及时录入评定 结果。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根据自评情况向相应层级民政部门提交等级评定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福建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 

  (二)福建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自评报告; 

  (三)评定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养老机构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评定期间, 评定人员要求养老机构补充提供必要的材料,养老机构应当予以配合。评定结束后,评定小组应当及时将相关评定工作文件资料归还等级评定相应层级民政部门,不得用作等级评定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章 等级管理 

  第十五条 等级评定工作,每年集中组织评定一次。等级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六条 乡镇养老机构(敬老院)首次评定等级最高为二级, 其他养老机构首次评定等级最高为四级。 

  养老机构应在原评定等级的有效期届满当年,申请原等级评 定或晋升上一个等级评定,评定程序与首次评定相同。有效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法人、经营主体、机构名称等发生变更的,养老机构须重新申请等级评定,评定程序与首次评定相同。 

  第十八条 评定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 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回避与复核 

  第十九条 评委会委员、评定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主动告知并回避: 

  (一)与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二)近亲属在养老机构任职,或合伙经营的; 

  (三)曾在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任职,离职不满 3 年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正情形的。 

  第二十条 参评的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作出等级评定的民政部门提出等级复核书面申请,民政部门应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评定人员的评定情况介绍和申请重新核定等级养老机构的陈述,必要时可以重新组织现 场评定,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评委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于评委会作出复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重新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如 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仍有异议,应提交上一级民政部门核定。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评委会委员、评定小组成员、回避制度、评定程序、评定等级、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与监督,畅通监督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在等级评定过程中或者取得评定等级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等级评定的民政部门作出终止评定或者取消评定等级的处理: 

  (一)存在第七条第(二)(三)(四)(五)(六)(七) 款所列情形的; 

  (二)等级评定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有伪造、涂改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致使评定结果失实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评定工作,影响评定结果的; 

  (四)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定等级证书(牌匾)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省、市、县(区)民政部门每年对本级评定的养老机构按照不低于 10的比例组织抽查复评。复评后不符合原评定等级标准的,由原授予评定等级的民政部门降低或取消相应等级评定结果。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评定权限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定等级的决定告知该养老机构,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被降低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原评定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授牌民政部门,并到相应层级民政部门换发评定等级证书、牌匾;被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原评定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授牌民政部门。拒不退还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委员及评定小组成员不得以评定名义和身份开展与评定无关的活动,不得以评定为名插手、干预养老机构运营,不得以推销产品、合股经营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评委会委员及评定小组成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干预正常评定工作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终身取消其参与评定工作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养老机构的评定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的,有权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民政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评定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相关工作预算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参评养老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解释。此前我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附件:1.福建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 

      2.福建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自评报告(参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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