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闽建房〔2009〕30号)、《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2019〕3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永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永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永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1月10日
附件:
永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一、使用范围
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是指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保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
本规定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以上维修项目产生的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预(决)算审核、招标代理等相关费用可计入工程维修成本,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使用条件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应当分摊业主尚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立即补交其维修资金或者分摊其维修费用,拒不交纳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依法追收。
(二)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住宅项目必须建立完善的业主和维修资金信息档案,并按小区、楼、栋、单元、门号建账,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核准后使用维修资金。
(三)已选举业主委员会且在任期内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其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未选举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未选举业主委员会且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村(居)委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四)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须经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需不少于5名业主签字同意)。
(五)工程预算造价5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报备后方可使用。维修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物业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受益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单位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工程造价金额达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申请人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施工企业,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招投标书,严禁暗箱操作。工程造价3万元以下的,应采取询价比对的方式确定质优价廉的工艺和商品,评标时应邀请涉及楼幢不少于5名的业主代表监督。选举产生业主监督委员会的小区,还应邀请监督委员会的成员一并参加评标现场监督。
鼓励申请人聘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审价报告,工程造价预算造价达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必须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审价报告。审价费用计入当次维修资金预算并纳入结算开支。
三、使用程序
(一)提出申请。非紧急情况: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村(居)委会(以下统称“申请人”)编制维修方案(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施工方案或合同、审价和招投标及监理材料等),并持维修方案向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紧急情况:申请人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时,申请人应当立即组织不少于5名业主代表进行现场勘验,确认和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并根据现场勘验和确认的事实,编制或者委托编制紧急维修方案或者和资金预算方案。
(二)业主确认。非紧急情况:《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在小区醒目位置公告不少于10日。紧急情况:《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不少于5名业主签字同意,在小区醒目位置公告日期不少于3日。
(三)竣工验收及决算审核。项目竣工后,申请人应及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及受益业主等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业主委员会或村(居)委会负责监督。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应向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申请拨付维修资金并提交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施工发票、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决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的,需提交情况说明。
(四)维修项目公示。在维修工程完工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在维修现场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维修相关情况,工程预算书、《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需经业主本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招投标资料、合同(协议)、工程决算书、《决算分摊清册》、竣工验收报告、审核结算书等资料在小区醒目位置和相关入户单元门口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必须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情况下公示不少于15日),并留存公告影像资料。公示当日应将相关资料和照片的电子文档邮件上传城管局物业管理科(邮箱名称:yawy3619259@126.com),提供的公示照片上应当有相关日期证明公示时间。
四、其他要求
(一)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在公告期限内对上述材料提出异议,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应当负责解释;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
(二)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公告业主无异议后,申请人持竣工验收报告、审价报告、公告证明材料等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拨付维修资金余额。
(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和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竞选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施工维修单位。按规定符合比选、公开招标等要求的,应当通过比选、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施工维修单位。维修单位对实施的工程依法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依法免费及时修复。
(四)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过程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恪守职责。对不履职的或者虚报维修范围、虚报工程量及预算者,维修资金所有者可依法投诉、诉讼。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紧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分摊。应分摊业主尚未交纳维修资金的,应当立即补交其维修资金或者分摊其相应的维修费用。拒不交纳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依法追收。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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