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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永安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_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_永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25年03月14日 星期五

永安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来源:永安市公安局 时间:2018-06-12 16:41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保障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透明、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纯属机关内部管理的信息,不属政府信息。

第三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其他政府信息均应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和“谁制作、谁保存、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予以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并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或获取信息的单位应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成立由市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市局各部门警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推进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协调和解决相关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公开办”),挂靠在市局指挥中心,负责本局日常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网络发布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汇总发布主动公开的本局政府信息;

(二)对本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进行受理、组织办理和答复;

(三)组织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局属各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

(五)指导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局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综合科长或内勤为联络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本局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本局重点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属于本局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的特性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公布:

(一)互联网永安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

(三)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四)本局设立的依申请受理点和政府信息查阅点。

第十一条 本局不予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四)属于警务工作秘密的;

(五)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执法活动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依申请可以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中虽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可公开内容;

(二)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的本局政府信息中,权利人或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或公开后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三)第十一条第(三)、(四)、(五)、(六)项所列的本局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后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由市局公开办统一受理,并按申请内容交市局有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应按照《永安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提出具体的答复意见。

第十四条 市局各单位应在每年31日前,向市局公开办提交本单位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市局公开办汇总形成本局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签后,在每年331日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布。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本局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市局机关年度工作综合考评考点,由市局指挥中心负责评议。市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市局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条例》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局纪检监察室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书面告诫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市局有关单位未按规定时限要求提供发布,影响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完整性和时效性的;

(三)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未能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提供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应公开信息丢失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局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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