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安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来源:永安市公安局
时间:2018-06-12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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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局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事项予以审查。1.形式审查。判断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备,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相关资料。2.实质审查。对有效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书;不能当场答复的,则把申请纳入办理程序。
第三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不重复答复。
第四条 市局公开办对纳入办理程序的信息公开申请登记编号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同时,根据申请的具体内容填写《永安市公安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转办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并将《通知单》及申请材料转送市局相关单位办理。
第五条 承办单位收到《通知单》和申请材料后,要认真提出答复意见,填写《永安市公安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以下简称《办理单》),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要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承办单位提出的答复意见,应由承办单位的秘书(综合)科长审核并报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送交市局公开办。
以上过程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如果承办单位认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有困难需要延期的,须经市局公开办负责人批准,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承办单位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六条 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其他单位或部门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会签后送交市局公开办。
第七条 市局公开办根据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出具相应的告知文书,在法定的期限内通知申请人,同时将申请材料、《通知单》(存根)、《办理单》及告知文书整理归档。
第八条 申请人对出具的告知文书有异议的,由承办单位负责解释,市局公开办予以协助。
第九条 市局各单位收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直接予以回复。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相关文书须编本单位的序号。
附件:1.永安市公安局转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通知单
2.永安市公安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
3.永安市公安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文书样本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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