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永安市教育局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有关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公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推动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局办公室会同监察室共同组织实施,可与效能建设考评和政风行风评议等活动合并进行。
第四条 社会评议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 社会评议主要评议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否指定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是否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合理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社会评议可以通过以下形式进行:
(一)网络调查。设计问卷调查表,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布,由公众进行网上评议。
(二)社会调查。通过征求意见函或座谈评议的形式,征求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社会评议情况应当真实记录、汇总评价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
第八条 局办公室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应当认真梳理,分解落实到相关科室(中心),制订措施,积极整改,监察部门监督落实。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