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务公开审议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确保政务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审议,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议。
(二)审议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议的政务内容不得公开。
(三)审议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
(四)审议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审议内容主要包括公开的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公开的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公开的结果是否真实、可信。
(五)对审议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议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应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务工作的监督,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务公开监督体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实现本局各部门工作的透明、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政务公开工作,接受市政务公开办的监督指导,接受群众对本局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实施政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要充分利用评议活动,促进政务公开的逐步完善,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评议内容。
⒈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⒉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⒊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⒋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评议方式。
⒈网上实行互动。
⒉定期邀请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监督员、群众代表、老干部代表、纪检监察人员、局工会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3.限时反馈群众评议意见和建议。视反馈需要采取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多种形式,在接到评议意见和建议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反馈。
4.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三、政务公开反馈制度
为畅通政务公开渠道,方便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对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成效,制定政务公开反馈制度。
(一)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政务公开贯彻情况的反馈事务,发现倾向性问题苗头,及时向领导报告。
(二)在永安林业网站设立信息公开意见箱,在政务公开栏旁设立意见箱,纪检监察室电话设为政务公开热线电话(电话号码:3633535),收集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接受关于本局工作人员政务公开问题的投诉,及时反馈有关部门整改,并回复群众。
(三)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和来电,应及时做好登记存档。
(四)对来信、来访和来电,能立即解决的应立即解决反馈;不能立即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凡法律、规章已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严格执行。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中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毕。
四、政务公开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档案,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查和管理,全面掌握机关政务公开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需公开的政务都应向局政务公开办报备。
(二)所属各单位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不断完善补充的内容都应各自归档并报备。
(三)局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应及时报送市政务公开办备案。
(四)政务公开的内容应按要求建立档案,由政务公开办负责将政务公开的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分年度统一归档,保存备案。
五、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根据省、市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安排,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和所属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一)向社会和群众公开的内容。
1.林业改革和建设的重大事项。
目前主要是公开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完成造林更新的情况,完成商品木材生产的情况,完成人造板生产情况,完成林业总产值的情况。
3.财政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
财政拨入的预算内经费和使用情况,林业专项事业经费拨入和使用情况。
4.行政审批审核情况。
临时占用非生态公益林地审批,征占用林地审批,森林资源审批,木材运输审批,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林木采伐审批,重点及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驯养繁殖和经营加工许可证、运输准运证审批,省外调进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
5.行政事业收费情况。
征占用林地收费(包括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林权勘测和林权证工本费,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包括初级、中级评审费和论文鉴定费),森林植物检疫费,义务植树代植费。
6.执法罚没款情况。
查处违法运输木材、竹材的罚没款、变价款的收交情况。
7.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生态公益林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森林防火经费使用情况,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使用情况,林木种苗建设经费使用情况,林权改革督查经费使用情况。
8.大宗物品采购名称、品牌、单价。
招标采购车辆、电脑等固定资产的情况。
9.基本建设和房屋装修招投标情况。
10.国有资产变更情况。
11.接待费开支情况。
每季度接待费使用情况。
12.人事调整、职称评聘情况。
人事调整:选拔任用、晋级、轮岗交流任前公示的情况。
职称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前公示、专业技术职务聘用任前公示的情况。
13.救灾款捐赠使用情况。
14.为民办实事情况。
慰问特困干部职工,慰问扶贫挂点村村民,慰问社区结对子困难户,片区共建经费等。
15.本单位社会关注的其它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
政务公开的形式选择以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可采取下列形式:
1.市政府政务公开栏公示。
2.本单位固定政务公开栏公示。
3.永安林业网站公开。
4.发布政务公告。
六、政务公开对内公开制度。
(一)向局内部人员公开的内容:
1.领导人廉洁自律有关情况
2.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有关情况
3.车辆使用开支情况
4.工作人员任免、晋级、交流、奖惩;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等。
5.本单位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
政务公开的形式选择以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可采取下列形式:
⒈局内部办公系统。
⒉通过局工作例会、局务会或全体人员会议通报。
七、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依申请公开的程序为:
(一)申请
⒈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永安市林业局提出申请。
⒉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⒊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二)答复
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⒈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⒉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⒊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⒋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⒌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部分公开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禁止行为
⒈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⒉不得通过与我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五)期限
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
⒉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提供。
⒊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⒈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⒉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⒊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印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八、监督措施
(一)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0598-3633535;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方便服务对象投诉;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二)内部监督。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查检,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通报批评。
(三)奖惩。把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九、政务公开考核评估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本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努力改进机关作风,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考评目标
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四难”现象和“吃、拿、卡、要”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严格依法管理、审批、收费、处罚等,依法办事水平得到提高。
(二)考核考评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政务公开考核考评的结果,是评定各科(室)、直属单位及每一位工作人员当年的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考评组织
局绩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工作。
(四)考核考评内容
⒈具体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的公开和执行情况。
⒉履行承诺及办事效率情况。
⒊政务公开制度规定落实情况。
⒋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执行情况。
⒌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置情况。
⒍省、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五)考核考评办法
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单位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进行。被考核单位或个人就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小结,结合绩效考评形成书面的总结报送绩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采取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被考核科(室、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具体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个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与评选先进及年终奖挂钩。
十、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为全面推进基层民主建设,保证局机关规范有效地实施政务公开,推进依法行政,有效地促进我局的勤政廉政建设,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为群众多办实事好事,特制定以下政务公开监督制度:
(一)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局机关和所属各单位要在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局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对局机关和所属各单位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务公开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每年检查不少于两次。
(二)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⒈分级负责,一级督查一级的原则。
⒉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自查与互查、抽查与普查、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⒊依靠群众的原则。
⒋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政务公开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
⒈监督检查局机关和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政务公开情况。
⒉受理对局机关和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行为的反映、举报。
⒊调查本局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政务公开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⒈未按局政务公开的期限办理有关事宜的。
⒉违反廉政建设的。
⒊未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登记和举报电话的记录工作及未按时向领导汇报的。
(五)政务公开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要采取多种形式,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监督的作用。
⒈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局监督电话:3633535;设举报信箱。发放征求意见卡、召开社会各界人员代表座谈会等形式,接受服务对象监督。
⒉内部自律制约。严格实行政务公开制度,严肃人事纪律,组织本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进行评议,经常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⒊广泛收集意见。通过社会监督和内部自律制约等多种方式广泛收集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负责地办理职工群众所提意见和建议,同时做好办理结果的反馈工作,以调动大家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六)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规定、不据实公开或不实行公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⒈针对违反政务公开情况分别作出责令责任人向当事人或单位赔礼道歉,公开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调岗等处理,并限期整改。
⒉对严重违纪者,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⒊取消当年各类先进参评资格。
⒋对违反政务公开行为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进行,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现将我局政务公开有关事项的责任明确如下:
(一)局主要领导负责本局政务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欢迎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加强对各科室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政务公开的有效做法和经验,树立典型,弘扬正气。对不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要根据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责任:
⒈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⒉不按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⒋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搞虚假公开的。
⒌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⒍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造成泄密失察的。
⒎对符合申请公开条件,手续齐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⒏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⒐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四)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⒈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⒉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⒊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被追究责任的部门或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的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