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进行,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现将我局政务公开有关事项的责任明确如下:
㈠局主要领导负责本局政务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㈡政务公开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欢迎社会和群众监督。
㈢加强对各科室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政务公开的有效做法和经验,树立典型,弘扬正气。对不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要根据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责任:
⒈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⒉不按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⒋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搞虚假公开的。
⒌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⒍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造成泄密失察的。
⒎对符合申请公开条件,手续齐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⒏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⒐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㈣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⒈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⒉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⒊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㈤被追究责任的部门或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的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