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务工作的监督,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务公开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调查问卷,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特邀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集中评议。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民主公开、客观公正、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
(二)公开的方式。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局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且作为科室和个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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