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111-0500-2023-00007 文号永财农指〔2023〕11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3-06-28
标题 永安市财政局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下达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111-0500-2023-00007
文号 永财农指〔2023〕11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3-06-28
标题 永安市财政局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下达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财政局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下达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8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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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2〕93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28号)文件精神,现将下达我市的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资金1694万元,依据各乡镇(街道)核实上报的补贴面积,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的2023年永安市耕地面积为依据测算的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详见附件)下达给你们,请按照《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永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永安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永政农〔2023〕12号)及《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永政办〔2016〕105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补贴发放工作,保障惠农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补贴对象。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其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市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与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2022年1月1日以后新植果茶园的耕地不再给予补贴。种植水稻30亩(含30)以上的大户,每亩补贴标准100元;种植玉米、马铃薯、甘薯、大豆等旱粮分别达到30亩(含30)以上的大户,每亩补贴标准30元。再生稻每亩补贴催芽肥20元,补贴对象为种植再生稻农户。 

  二、补贴依据与标准。根据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2022年下达我市耕地地力保护资金数额,依据各乡镇(街道)核实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再生稻种植面积和水稻种植大户面积测算分配,分解到各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分解到农户。 

  三、资金发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发放,各乡镇(街道)应抽调精干力量成立领导小组,建立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分工,各乡镇(街道)财政所需认真核实补贴发放情况,确保2023年补贴发放工作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要求保质保量落实到位,取信于民并及时通过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控网、农民补贴网将资金发放情况及时上报。要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一卡通”;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由村负责公示,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必须进行7天的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对于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或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永安市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分配表 

  永安市财政局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2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2〕93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28号)文件精神,现将下达我市的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资金1694万元,依据各乡镇(街道)核实上报的补贴面积,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的2023年永安市耕地面积为依据测算的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详见附件)下达给你们,请按照《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永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永安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永政农〔2023〕12号)及《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永政办〔2016〕105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补贴发放工作,保障惠农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补贴对象。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其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市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与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2022年1月1日以后新植果茶园的耕地不再给予补贴。种植水稻30亩(含30)以上的大户,每亩补贴标准100元;种植玉米、马铃薯、甘薯、大豆等旱粮分别达到30亩(含30)以上的大户,每亩补贴标准30元。再生稻每亩补贴催芽肥20元,补贴对象为种植再生稻农户。 

  二、补贴依据与标准。根据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2022年下达我市耕地地力保护资金数额,依据各乡镇(街道)核实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再生稻种植面积和水稻种植大户面积测算分配,分解到各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分解到农户。 

  三、资金发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发放,各乡镇(街道)应抽调精干力量成立领导小组,建立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分工,各乡镇(街道)财政所需认真核实补贴发放情况,确保2023年补贴发放工作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要求保质保量落实到位,取信于民并及时通过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控网、农民补贴网将资金发放情况及时上报。要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一卡通”;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由村负责公示,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必须进行7天的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对于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或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永安市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分配表 

  永安市财政局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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