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03111-0500-2024-00015 | 文号 | 永财农指〔2024〕15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09-23 | |||||||||
标题 | 关于下达2024年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试点(省级)及县级配套资金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3111-0500-2024-00015 | |||||||||||
文号 | 永财农指〔2024〕15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财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24-09-23 | |||||||||||
标题 | 关于下达2024年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试点(省级)及县级配套资金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曹远镇人民政府、大湖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组通〔2023〕24号)和《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通知》(明财农指〔2024〕2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下达2024年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省级)资金200万元和县级配套资金100万元,合计300万元(详见附件),款列相关科目列支(详见附件)。
请你镇按照《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关于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22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1〕15号)和《中共永安市委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根据具体方案严格执行,确保完成年度试点村任务,资金规范有效安全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填报2024年支持发展新农村集体经济补助(省级)资金绩效目标表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1.2024年支持发展新农村集体经济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4年支持发展新农村集体经济补助(省级)资金绩效目标表
永安市财政局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3日
曹远镇人民政府、大湖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组通〔2023〕24号)和《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通知》(明财农指〔2024〕2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下达2024年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省级)资金200万元和县级配套资金100万元,合计300万元(详见附件),款列相关科目列支(详见附件)。
请你镇按照《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关于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22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1〕15号)和《中共永安市委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根据具体方案严格执行,确保完成年度试点村任务,资金规范有效安全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填报2024年支持发展新农村集体经济补助(省级)资金绩效目标表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1.2024年支持发展新农村集体经济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4年支持发展新农村集体经济补助(省级)资金绩效目标表
永安市财政局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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