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政府信息公开 > 教育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索 引 号 | SM03104-3000-2021-00017 | 文号 | 永校外办〔2021〕2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教育局 | 生成日期 | 2021-06-30 | |||||||||
标题 | 永安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3104-3000-2021-00017 | |||||||||||
文号 | 永校外办〔2021〕2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教育局 | |||||||||||
生成日期 | 2021-06-30 | |||||||||||
标题 | 永安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各成员单位:
现将《永安市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安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小组办公室
永安市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福建省教育厅等二十一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根据2021年度省、三明市纪委“点题整治”和《三明市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工作方案》(明教规〔2021〕111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行动主要针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目标任务
在全市开展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行动,坚决治理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督促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完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治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有效推动解决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问题,保障全市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三、整治内容
(一)证照登记方面。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先取得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许可证,再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执照登记,方可开展培训活动。对证照不齐全违法开展学科类培训但符合办证条件且自主申请办证的经营者引导其办证办照;对证照不齐全且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经营者依法规处置。
(二)安全隐患方面。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确保安全才能开展培训办学活动。对存在各类重大安全隐患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责令其停办整改,在整改到位并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复查核验合格后方可恢复办学;对存在安全隐患责令其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将依法依规处置且关闭取消办学资格。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制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三)培训行为方面。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在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直播类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不得留作业;坚决纠正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坚决查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广告宣传方面。加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及时处置转办该类案件线索。重点加强对儿童节等相关节日、寒暑假、开学季等重要节点和时段的广告监管,重点打击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等虚假违法广告。
(五)收费管理方面。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全面推行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形成合力。在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小组(组长为分管教育副市长,成员单位名单见附件1)领导下,统筹协调教育、市场监管、民政、公安、住建、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整治工作,形成治理工作合力,建立健全拉网摸底、巡查监督、违法查处、联席会议等机制,排出工作时间表和路线图,定主体、定目标、定措施、定进度,确保治理实效。〔牵头单位:教育局,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全面摸底,建立台账。教育局负责提供审批办学许可证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名单。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已登记注册的从事学科类培训经营者名单。各乡镇(街道)开展拉网式摸底排查工作,全面建立证照齐全、无证有照、无证无照分类治理工作台账(排查表见附件2)。教育局、市场监管局主动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方式渠道,及时依法处置举报线索。〔牵头单位:教育局,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联合执法,分类整治。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无证有照、无证无照违法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经营者分类予以整治。对无证有照具备办证条件的经营者,由教育局引导其办证;对无证有照但不具备办证条件的经营者,责令其在经营范围内营业,不得超范围经营;对无证无照但具备办证条件的经营者,由教育局引导其办证、市场监管部门引导其办照;对无证无照且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经营者,组织有关部门依规责令暂停相关经营活动,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牵头单位:教育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配合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落实责任,专项治理。针对证照登记、安全隐患、培训行为、广告宣传、收费管理等各项具体治理任务,依据部门权责分类落实职责。教育局负责开展对证照齐全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涉及培训时间、内容、教师队伍等具体培训行为方面的问题治理。住建局负责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含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消防部门加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依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依法及时查处;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提请相关部门督办整改;对安全条件不达标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取消其培训资质。市场监管局牵头,教育局配合对校外培训机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治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置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投诉举报,一经发现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收费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教育局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推动银行机构配合落实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监管措施。教育局牵头,网信办、公安部门等部门配合开展规范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牵头单位:教育局,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
(五)建立台账,强化督查。组建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督察组,对学科类开展突击检查、专项督查,强化督办力量。在建立工作台账的基础上,及时同步更新发布黑白名单,相关治理工作动态及时向社会发布,营造浓厚治理工作氛围。〔牵头单位:教育局,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行动安排
第一阶段(2021年6月),即部署排查阶段。出台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整治行动方案,开展全面排查(摸底排查表见附件),建立治理台账,为治理行动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2021年7月),即集中整治阶段。部门联合开展集中整治,对存在问题的学科类校外加强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资质审查,市场监管局等相关执法部门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经营者分类执法,及时更新公布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市场监管部门将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依法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并同时共享至省、市政务数据汇聚平台。
第三阶段(2021年8月),即整改落实阶段。组成督查组,强化校外培训机构整改工作的督查和指导,确保整改到位不走过场,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第四阶段(2021年9月),即巩固成果阶段。总结梳理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工作好经验、好做法,巩固整治成果,及时解决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长效机制。
六、举报电话
教育局举报电话:0598-3617827,地址:永安市南山路256号,邮编:366000;举报信箱:fjyazck@163.com。
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12315,地址:永安市燕江中路619号,邮编:366000;举报信箱:smya12315@qq.com。
附件:1.永安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名单
2.永安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相关情况摸底排查表
附件1:永安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
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建局、文旅局、城市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全市各乡镇(街道)
附件2 永安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情况摸底排查表 |
|||||||||||||||||
填报 单位 |
(盖章) |
) 填报人: 手机: 填报日期: |
|||||||||||||||
序号 |
名称 |
办学地点 |
投资人(举办者)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证 照 情 况 |
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
是否存在不规范行为,如未经许可擅开办(无证有照、无证无照);噱头宣传和虚假广告,违规招生收费;办学、教师等相关资质未公示;利用合同条款格式侵害消费者权益,家长退费难等 |
备注 |
|||||||||
办学许可证 |
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
证号 |
发证机关 |
办学内容(办学类型) |
有效(营业)期限 |
证号 |
登记机关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 |
有效(营业)期限 |
登记证照类型 |
重大安全隐患 |
一般安全隐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各成员单位:
现将《永安市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安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小组办公室
永安市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福建省教育厅等二十一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根据2021年度省、三明市纪委“点题整治”和《三明市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工作方案》(明教规〔2021〕111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行动主要针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目标任务
在全市开展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行动,坚决治理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督促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完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治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有效推动解决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问题,保障全市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三、整治内容
(一)证照登记方面。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先取得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许可证,再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执照登记,方可开展培训活动。对证照不齐全违法开展学科类培训但符合办证条件且自主申请办证的经营者引导其办证办照;对证照不齐全且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经营者依法规处置。
(二)安全隐患方面。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确保安全才能开展培训办学活动。对存在各类重大安全隐患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责令其停办整改,在整改到位并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复查核验合格后方可恢复办学;对存在安全隐患责令其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将依法依规处置且关闭取消办学资格。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制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三)培训行为方面。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在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直播类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不得留作业;坚决纠正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坚决查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广告宣传方面。加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及时处置转办该类案件线索。重点加强对儿童节等相关节日、寒暑假、开学季等重要节点和时段的广告监管,重点打击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等虚假违法广告。
(五)收费管理方面。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全面推行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形成合力。在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小组(组长为分管教育副市长,成员单位名单见附件1)领导下,统筹协调教育、市场监管、民政、公安、住建、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整治工作,形成治理工作合力,建立健全拉网摸底、巡查监督、违法查处、联席会议等机制,排出工作时间表和路线图,定主体、定目标、定措施、定进度,确保治理实效。〔牵头单位:教育局,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全面摸底,建立台账。教育局负责提供审批办学许可证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名单。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已登记注册的从事学科类培训经营者名单。各乡镇(街道)开展拉网式摸底排查工作,全面建立证照齐全、无证有照、无证无照分类治理工作台账(排查表见附件2)。教育局、市场监管局主动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方式渠道,及时依法处置举报线索。〔牵头单位:教育局,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联合执法,分类整治。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无证有照、无证无照违法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经营者分类予以整治。对无证有照具备办证条件的经营者,由教育局引导其办证;对无证有照但不具备办证条件的经营者,责令其在经营范围内营业,不得超范围经营;对无证无照但具备办证条件的经营者,由教育局引导其办证、市场监管部门引导其办照;对无证无照且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经营者,组织有关部门依规责令暂停相关经营活动,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牵头单位:教育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配合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落实责任,专项治理。针对证照登记、安全隐患、培训行为、广告宣传、收费管理等各项具体治理任务,依据部门权责分类落实职责。教育局负责开展对证照齐全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涉及培训时间、内容、教师队伍等具体培训行为方面的问题治理。住建局负责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含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消防部门加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依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依法及时查处;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提请相关部门督办整改;对安全条件不达标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取消其培训资质。市场监管局牵头,教育局配合对校外培训机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治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置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投诉举报,一经发现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收费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教育局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推动银行机构配合落实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监管措施。教育局牵头,网信办、公安部门等部门配合开展规范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牵头单位:教育局,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
(五)建立台账,强化督查。组建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督察组,对学科类开展突击检查、专项督查,强化督办力量。在建立工作台账的基础上,及时同步更新发布黑白名单,相关治理工作动态及时向社会发布,营造浓厚治理工作氛围。〔牵头单位:教育局,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行动安排
第一阶段(2021年6月),即部署排查阶段。出台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整治行动方案,开展全面排查(摸底排查表见附件),建立治理台账,为治理行动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2021年7月),即集中整治阶段。部门联合开展集中整治,对存在问题的学科类校外加强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资质审查,市场监管局等相关执法部门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经营者分类执法,及时更新公布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市场监管部门将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依法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并同时共享至省、市政务数据汇聚平台。
第三阶段(2021年8月),即整改落实阶段。组成督查组,强化校外培训机构整改工作的督查和指导,确保整改到位不走过场,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第四阶段(2021年9月),即巩固成果阶段。总结梳理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工作好经验、好做法,巩固整治成果,及时解决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长效机制。
六、举报电话
教育局举报电话:0598-3617827,地址:永安市南山路256号,邮编:366000;举报信箱:fjyazck@163.com。
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12315,地址:永安市燕江中路619号,邮编:366000;举报信箱:smya12315@qq.com。
附件:1.永安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名单
2.永安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相关情况摸底排查表
附件1:永安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
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建局、文旅局、城市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全市各乡镇(街道)
附件2 永安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情况摸底排查表 |
|||||||||||||||||
填报 单位 |
(盖章) |
) 填报人: 手机: 填报日期: |
|||||||||||||||
序号 |
名称 |
办学地点 |
投资人(举办者)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证 照 情 况 |
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
是否存在不规范行为,如未经许可擅开办(无证有照、无证无照);噱头宣传和虚假广告,违规招生收费;办学、教师等相关资质未公示;利用合同条款格式侵害消费者权益,家长退费难等 |
备注 |
|||||||||
办学许可证 |
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
证号 |
发证机关 |
办学内容(办学类型) |
有效(营业)期限 |
证号 |
登记机关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 |
有效(营业)期限 |
登记证照类型 |
重大安全隐患 |
一般安全隐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