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111-3000-2022-00037 文号永财绩[2022]158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2-10-24
标题 永安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2021年度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111-3000-2022-00037
文号 永财绩[2022]158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2-10-24
标题 永安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2021年度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2021年度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5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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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委办发〔2019〕37号)、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明财绩〔2020〕5号)、《永安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措施》(永政办发明电〔2019〕11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21年度市级预算支出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原则 

  (一)部门评价全覆盖。各部门应组织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对2021年度所有项目支出开展部门评价,确保部门评价全覆盖。 

  (二)履行部门主体责任。各部门是本部门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的部门评价工作,并加强部门评价结果审核和应用。 

  (三)确保评价真实客观。部门评价要实事求是,确保数据准确、结果客观,严禁刻意提高评价结果、弄虚作假。 

  二、评价方法 

  (一)部门评价方式。在预算单位绩效自评全覆盖的基础上,市直部门在2022年底要实现部门评价项目全覆盖,填报《部门评价表》、《部门评价报告》、《部门评价问题清单》。 

  (二)得分与等级。部门评价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自评结果为“优”;90-80分(含80分)为“良”;80-60分(含60分)为“中”;低于60分为“差”。 

  (三)佐证材料。部门评价中相关内容应填报完整、详细、清晰,评分客观、合理,并有充分证据和材料支持。部门评价时应收集整理相关佐证材料,供绩效复核评价时查阅。 

  (四)特殊说明。对于预算执行率低于90%或绩效目标编制不合理无法作为部门评价指标的项目,自评结论不得评为“优”;预算执行率低于50%或项目实际绩效与绩效目标偏差较大的项目,部门评价结论应评为“中”或以下。 

  三、报送时间 

  各部门应于2022年11月15日前完成2021年度部门绩效评价及绩效评价的所有材料(详见附件5),将签章后的《部门评价表》、《部门评价报告》、《部门评价问题清单》扫描和电子版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及绩效科。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此次部门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按要求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认真做好部门评价工作。各部门要在项目实施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对评价工作相关情况加强审核,并及时开展支出项目部门绩效评价。 

  (二)强化结果应用。按照《永安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措施》(永政办发明电〔2019〕11号)和绩效评价有关文件要求,各部门(单位)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整理、分析,建立健全预算资金安排和项目绩效挂钩的机制;并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完善相应绩效指标,在此基础上,积极落实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市财政局将对绩效评价情况进行通报,并将评价结果与预算资金安排挂钩。 

  (三)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随同部门决算向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报送绩效评价结果,并依法予以公开,涉密事项按照保密要求处理。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附件:1.永安市XX专项支出绩效部门评价表 

        2.2021年度XX专项资金部门评价报告(参考格式) 

        3.永安市XX专项支出绩效部门评价评分说明(部门评价参考格式) 

        4.永安市XX专项绩效部门评价问题清单(部门评价参考格式) 

         5. 永安市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材料清单 

 

 

  永安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4日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委办发〔2019〕37号)、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明财绩〔2020〕5号)、《永安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措施》(永政办发明电〔2019〕11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21年度市级预算支出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原则 

  (一)部门评价全覆盖。各部门应组织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对2021年度所有项目支出开展部门评价,确保部门评价全覆盖。 

  (二)履行部门主体责任。各部门是本部门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的部门评价工作,并加强部门评价结果审核和应用。 

  (三)确保评价真实客观。部门评价要实事求是,确保数据准确、结果客观,严禁刻意提高评价结果、弄虚作假。 

  二、评价方法 

  (一)部门评价方式。在预算单位绩效自评全覆盖的基础上,市直部门在2022年底要实现部门评价项目全覆盖,填报《部门评价表》、《部门评价报告》、《部门评价问题清单》。 

  (二)得分与等级。部门评价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自评结果为“优”;90-80分(含80分)为“良”;80-60分(含60分)为“中”;低于60分为“差”。 

  (三)佐证材料。部门评价中相关内容应填报完整、详细、清晰,评分客观、合理,并有充分证据和材料支持。部门评价时应收集整理相关佐证材料,供绩效复核评价时查阅。 

  (四)特殊说明。对于预算执行率低于90%或绩效目标编制不合理无法作为部门评价指标的项目,自评结论不得评为“优”;预算执行率低于50%或项目实际绩效与绩效目标偏差较大的项目,部门评价结论应评为“中”或以下。 

  三、报送时间 

  各部门应于2022年11月15日前完成2021年度部门绩效评价及绩效评价的所有材料(详见附件5),将签章后的《部门评价表》、《部门评价报告》、《部门评价问题清单》扫描和电子版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及绩效科。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此次部门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按要求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认真做好部门评价工作。各部门要在项目实施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对评价工作相关情况加强审核,并及时开展支出项目部门绩效评价。 

  (二)强化结果应用。按照《永安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措施》(永政办发明电〔2019〕11号)和绩效评价有关文件要求,各部门(单位)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整理、分析,建立健全预算资金安排和项目绩效挂钩的机制;并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完善相应绩效指标,在此基础上,积极落实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市财政局将对绩效评价情况进行通报,并将评价结果与预算资金安排挂钩。 

  (三)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随同部门决算向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报送绩效评价结果,并依法予以公开,涉密事项按照保密要求处理。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附件:1.永安市XX专项支出绩效部门评价表 

        2.2021年度XX专项资金部门评价报告(参考格式) 

        3.永安市XX专项支出绩效部门评价评分说明(部门评价参考格式) 

        4.永安市XX专项绩效部门评价问题清单(部门评价参考格式) 

         5. 永安市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材料清单 

 

 

  永安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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