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3114-3000-2025-00009
- 备注/文号: 永自然资〔2025〕44号
- 发布机构: 永安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5-06
尊敬的蔡永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两非”整治工作中实际困难的建议》收悉,现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耕地保护是国之大者,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必须要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要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总量不再减少。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两非”整治工作中实际困难的建议”,对我们进一步规范耕地管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一、关于“耕地图斑为农村道路、河堤、护岸、房屋后护坡等公共基础设施”处置建议
为了严守耕地红线,2020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三区三线”的决策部署,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划定规则,全面完成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工作,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带位置分解下达,并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突出问题,先后出台《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等政策文件,对乱占耕地建房、非农化、非粮化等管控提出具体要求,也进一步明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严守耕地总量的管控要求。
因此,“耕地图斑为农村道路、河堤、护岸、房屋后护坡等公共基础设施”,由实施单位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实施。
二、关于“耕地图斑所处位置及现状条件较差,坡度大或成“开天窗”式分布”处置建议
考虑到“三区三线”划定以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在工作期间存在少量耕地变化未体现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中,为巩固划定成果,严守耕地红线,有效处置成果启用前形成的少量非耕地等问题,2023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严肃开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的通知》,明确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处置”的原则,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积极稳妥进行永久基本农田“非耕地”整改或补划。具体处置要求:
1.对于果树处于盛果期、林木处于生长期、鱼塘处于收获季等客观情况,可暂不恢复,留出合理过渡期,允许异地恢复并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
2.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挖湖造景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恢复整改。
3.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临时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农村基础设施等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恢复整改,经论证确实无法恢复的,异地恢复并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
4.受自然地理条件、农业生产或农民意愿等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整改恢复的,经举证可以调出,但要异地恢复并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包括:2020年底前,在山区坡地上因农业结构调整由农户在自家承包地上自发栽种林(苗)木、果树、花卉的;符合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规定情形的;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项目中配套建设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涉及少量占用的;自然灾害损毁、采矿塌陷无法复耕的;河湖水面自然扩大形成的未利用地。
因此,对于“耕地图斑所处位置及现状条件较差,坡度大或成“开天窗”式分布”,由各地在年度变更调查下发的工作底图基础上,进行全面核实情况,完善工作底图,明确本地区非耕地情况、需就地恢复和拟调整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规模与分布、恢复耕地计划安排等,编制处置方案,开展分类处置。对于经论证确实无法恢复的,先行异地恢复并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把关、核实举证、审核确认。
下一步,待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起草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后,我市将积极根据各地上报审核的方案,积极对接调整补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管理。此外,为了切实解决耕地破碎化易抛荒、农林空间布局不合理、建设用地闲置低效等具体问题,我市深入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启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对全市各类资源进行评估,明确目标任务,并以乡镇为实施单元,稳妥有序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着力优化耕地布局、提升耕地质量。
三、关于“耕地图斑部分存在林权证或在保护区范围内”的处置建议
为解决各地反映国土三调数据与林草部门的林草规划保护数据不一致的情况,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林地地类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0号)《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78号)等文件,给各地解决国土三调数据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融合提供了指导性的意见、为解决数据冲突指明了方向。同时,为了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永安市开展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 历史遗留问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明电〔2021〕13号),对涉及的权属重叠、地类冲突、确权程序等问题,明确了解决方法和路径。
因此,对于“耕地图斑部分存在林权证或在保护区范围内”,各地以行政村为单位,将有关问题反馈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要求填写核实表,做好问题台账,并由自然资源局组织林业局、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行政村等单位现场核实, 共同以现状认定地类,制作地类认定表,经审核认定后,依法依规进行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
感谢您对耕地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持续关注整治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努力提升耕地保护和利用水平。如您还有其他意见和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沟通交流。
领导署名:兰积梁
联系人: 刘启汉
联系电话:0598-3836106
永安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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