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3114-3000-2025-00011
- 备注/文号: 永自然资〔2025〕49号
- 发布机构: 永安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5-13
尊敬的刘昌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化解林权纠纷”的建议(议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对于解决林权争议,促进农村稳定意义重大。1952年“土地证”主要是解放初期土改运动的产物,当时确定土地个人所有,分山分林到户,并为群众颁发了“土地证”。但经过土地改革、合作化、人民公社等阶段,我国完成了对山林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山林的公有制(集体所有)。根据《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在县级区域,不能再以土改时的“土地证”来认定个人的山场。
对于1982年林业“三定”发的《林权证》(包括《社员自留山证》),如果已经换发了新林权证,原有的1982年林业“三定”发的林权证便失去法律效力。“林业三定”是指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的“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
经确权登记机构经法定程序颁发的新林权证,如不存在登记错误之情形,都具有法律效力。新林权证是对当前林地权属的最新法定确认,在其有效期内,是林地权益的有效法律凭证。
2003年底,我市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换发林权证,2004 年5月基本完成确权发证工作。因时间紧,任务重,技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加上技术条件差,换发林权证工作时,因种种原因,难免有个别错误。对于此类问题,可以通过法定程度予以更正。对于还未换发新林权证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依据完整的“林业三定”权源依据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领换发林权类不动产权证。对于有农民持有原1982年自留山证,但确无山可管的问题,可以通过村集体民主议定程序,重新确定自留山。
领导署名:兰积梁
联系人: 宋清雄
联系电话:0598-3832205
永安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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