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5年2月)
日期:2025-03-19 09:57
来源: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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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永市监执不罚〔2024〕3号 | 永安市天宇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动车案 | 永安市天宇车行 | 92350481MA30NHHA4A | 梁明春 | 2024年11月27日,我局接到永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线索移交函(永交警函【2024】35号),称2024年11月26日,在交通警察大队在对“永安市天宇车行”销售的一辆中文牌爱玛(型号:TDT2235Z;产品编码:A098757J38B000000)办理登记上牌时,发现该车合格证书上未标注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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