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4年12月)
日期:2025-01-13 11:09
来源: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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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永市监执处罚〔2024〕128号 | 关于潘文平涉嫌经营销售进口食品未粘贴中文标签案 | 潘文平 | ‘21*************212 | 潘文平 | 2024年11月18日,接到举报线索,称永安市诚上广场展销会有商家涉嫌销售进口食品未粘贴中文标签,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对展销会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当事人潘文平经营现场在收银台后面的货架上第一层第四排摆放1瓶价格标签品名为“克里米亚大V”葡萄酒,在第二层第三排货架上摆放4瓶价格标签显示为“阿尔泰传说虎标配制酒”,在第四层第四排摆放价格标签显示为"鸿迈维也纳精酿啤酒“23听;在第一层第四排摆放7瓶价格标签显示为”克里米亚大V葡萄酒“,上述产品瓶身均无粘贴中文标签。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当场扣押,并进行拍照取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潘文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潘文平改正,并对当事人潘文平处罚如下: 1、罚款10000元。 | 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2日 |
| 2 | 永市监执处罚〔2024〕130号 | 永安市洪田百佳超市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 永安市洪田百佳超市 | 92350481MA2XWQY884 | 张兆水 | 2024年8月19日,本局收到并向当事人送达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FZ24-YANX33-034),报告显示:当事人2024年7月16日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 铅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18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2日 |
| 3 | 永市监执处罚〔2024〕131号 | 永安市新吉龙超市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 永安市新吉龙超市 | 92350481MA2XT1B442 | 吴璐琳 | 2024年8月14日,我局收到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一级山药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9.26元;2、罚款10000元。 | 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2日 |
| 4 | 永市监执处罚〔2024〕132号 | 永安市日出里百货超市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 永安市日出里百货超市 | 92350481MABYPTWA90 | 陈清莲 | 2024年8月15日,我局收到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大葱、活黄刺鱼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63元;2、罚款15000元。 | 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2日 |
| 5 | 永市监贡处罚〔2024〕135号 | 永安市飞桥莴苣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 永安市飞桥莴苣发展有限公司 | 9135********2441XF | 刘佳红 |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份和9月份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应报未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大型食品零售企业、大型以上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 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4日 |
| 6 | 永市监槐处罚〔2024〕149号 | 永安市槐南洋头农特便利店涉嫌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粘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 永安市槐南洋头农特便利店 | 92350481MACKMUDQ4B | 罗联派 | 2024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其餐饮经营部未在醒目位置粘贴反食品浪费的标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 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6日 |
| 7 | 永市监槐处罚〔2024〕150号 | 永安市槐南镇新荣牛肉店涉嫌未在店内醒目位置粘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 永安市槐南镇新荣牛肉店 | 92350481MA8RCUL315 | 罗新荣 | 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其餐饮经营部未在醒目位置粘贴反食品浪费的标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 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6日 |
| 8 | 永市监槐处罚〔2024〕151号 | 永安市槐南实惠餐饮家庭农场涉嫌未在店内醒目位置粘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 永安市槐南实惠餐饮家庭农场 | 92350481MAD7U8XC0R | 洪灯金 | 2024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其餐饮经营部未在醒目位置粘贴反食品浪费的标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 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6日 |
| 9 | 永市监贡处罚〔2024〕152号 | 永安市贡川惠鑫盛商行涉嫌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永安市贡川惠鑫盛商行 | 92350481MABXJTYC4L | 刘露露 | 2024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李庆辉、李文豪对位于永安市贡川镇延城路107号的永安市贡川惠鑫盛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涉嫌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拟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 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6日 |
| 10 | 永市监执处罚〔2024〕156号 | 永安市全平食品商行涉嫌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永安市全平食品商行 | 92350481MADMTTWW3C | 邓贵晨 | 2024年9月19日,我局收到并向当事人送达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A2240********3001C)、(A2240********3002C),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安格斯肥牛串”(生产日期2024-06-15)被检出猪源性成分(检测结果:仅提供检测结果,不作结论);当事人销售的“纯手工羊排肉卷”(生产者名称:济宁御串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7-05)被检出鸡源性成分(检测结果:仅提供检测结果,不作结论)。当事人收到上述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105元) | 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19日 |
| 11 | 永市监执不罚〔2024〕9号 | 福建省美邻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永安石门分店涉嫌销售抽检不合格农产品案 | 福建省美邻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永安石门分店 | 91350481MAD5295U8D | 陈为昭 | 2024年8月12日,我局收到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山药、青尖椒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七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2024年9月3日,我局收到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青尖椒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福建省美邻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永安石门分店销售抽检不合格农产品,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制度,不予以处罚 | 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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