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4年8月)

日期:2024-09-18 10:09 来源: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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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永市监执处罚〔2024〕66号 吴吉良口腔诊所涉嫌使用超过失效日期的医疗器械案 永安市吴吉良口腔诊所 92350481MABT2H318P 吴吉良 2024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使用的电动吸引器(YB-DX-98-)超过使用期限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 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7日
2 永市监执处罚〔2024〕68号 永安光明医院涉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永安光明医院 ‘35*************075   2024年4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与三明市交叉检查组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治疗室内的治疗车抽屉内其中两支“一次性使用无菌冲洗针”失效日期为20240405,涉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经核查,当事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7日
3 永市监执处罚〔2024〕69号 永安市健源堂药店涉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永安市健源堂药店 91350481MA2YB4DQ8M 余剑峰 2024年4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与三明市交叉检查组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最右侧下方货架上,摆放有红色包装的口罩,失效日期为2023.10.24,数量36包,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经核查,当事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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