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4年12月)

日期:2025-01-13 11:56 来源: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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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永市监新处罚〔2024〕153号 永安市加明造型沙龙七店涉嫌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永安市加明造型沙龙七店 92350481MA30PA9R4H 黄长胜 2024年9月18日,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安市加明造型沙龙七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抽取二份染发类化妆品(施华蔻专业伊采上色乳和卡凡染发膏。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 、制造商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检验报告等材料,也未如实记录并保存凭证,未履行进货验收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38条第1款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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