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应急管理局典型案例公示(永安市应急管理局对永安市安顺加油站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日期:2025-10-13 16:41 来源:永安市应急管理局
| | | |

  【标题】

  永安市应急管理局对永安市安顺加油站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报警装置;扫码支付;行政处罚 

  【要旨】 

  加油站作为高危经营场所,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范与法律法规,落实安全设施安装要求。本案中,永安市安顺加油站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却允许消费者在加油区内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旨在警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范,保障经营场所及人员安全。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22日,永安市应急管理局接到12345群众举报,永安市安顺加油站存在违规经营行为:该加油站未按要求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在此情况下,仍允许消费者在加油区内使用手机进行扫码支付。​ 

  根据《加油站作业规范》(AQ3010-2022)第 4.5 条规定,仅在设有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内,方可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且当现场警报器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手机和停止加油相关作业,并按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需符合 GB/T50493 的规定。永安市安顺加油站的上述行为,明显不符合该规范要求。 

  【查处理由和结果】 

  永安市安顺加油站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却允许消费者在加油区内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该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规范》(AQ3010-2022)第 4.5 条关于加油作业区手机支付的前提条件及安全操作的规定。该加油站的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相关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年版)》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永安市安顺加油站主要负责人(站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案件评析】 

  加油区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区域,手机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电火花,存在引发安全事故的风险。永安市安顺加油站未安装该关键安全装置即允许手机支付,反映出其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未将安全生产要求落到实处。 

  本案为各类加油站及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敲响警钟:安全生产无小事,作为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行业规范与法律法规,配齐必要安全设施,规范作业流程。同时,也提醒监管部门需进一步加强对高危行业的日常监管力度,通过常态化检查、普法宣传等方式,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 

  【执法人员】 

  林志强 13050324029

  严永根 13050324030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