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联合审查机制的通知
永政文〔2011〕1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单位,驻永安的中央、省、三明市属企事业单位:

  为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准入、管理制度,根据民政部、住建部等11部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及住房保障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联合审查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审查对象

  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对象,包括: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含租赁补贴、实物配租配售);

  (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限房价竞地价项目);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列入申请资格审查对象和范围。

  二、资格审查的内容和职责分工

  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收入情况和财产情况。

  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还包括直系亲属)的房屋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并做好申请资格的审核等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牵头制定申请人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组织、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调查、初审工作,并负责复核确认。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还包括直系亲属)的土地使用权申请和登记情况进行查询。

  市地税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进行查询。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查询。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企业注册资金及个体经营户注册信息进行查询。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

  另外,可根据实际需要,经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对相关人员个人储蓄和贷款情况,以及个人股票、基金、期货持有情况进行查询,并由相关金融、证券机构提供证明。

  三、审查方法和流程

  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城镇居民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人均住房面积等因素,提请市政府适时调整颁布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标准和轮候办法,并按相关工作责职和程序落实联合审查措施。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含租赁补贴、实物配租)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常态化申请和每季度联审的办法。具体如下:

  1.由申请人在正常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查证等方式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

  2.对于本辖区内已初审的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于每季第一个月10日前进行集中张榜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送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季第一个月22日前将本辖区内已审核的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到市民政局。同时,将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含纸质和电子文档)等相关材料分别报送到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等部门和单位进行相关信息审查。

  4.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等部门和单位于每季第二个月7日前完成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审查后反馈到相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5.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季第二个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经民政等部门审核合格后的廉租住房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到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

  6.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于每季第二个月15日前将审核合格后的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廉租住房保障轮候库,并于每季第三个月15日前发放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申请实物配租配售的按项目适时进行配租配售。

  (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限房价竞地价项目)

  1.按项目由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销售单位(或其委托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对本辖区的申请人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同时将相关材料及有效证明一并提交销售单位。

  2.由销售单位统一将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含纸质和电子文档)等相关材料分别报送到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等部门和单位进行相关信息审查。

  3.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等部门和单位于收到材料后15日内完成申请人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审查并反馈到销售单位。

  4.由销售单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到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

  5.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于收到材料后20日内完成评分等工作,并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反馈到销售单位进行配售。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产权)配租

  1.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按项目由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配租单位(或其委托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对本辖区的申请人进行初审和公示,并签署初审意见;同时将相关材料及有效证明一并提交配租单位。

  2.由配租单位统一将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含纸质和电子文档)等相关材料分别报送到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等部门和单位进行相关信息审查。

  3.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等部门和单位于收到材料后15日内完成申请人家庭的相关信息审查并反馈到配租单位。

  4.由配租单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到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

  5.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于收到材料后20日内完成评分等工作,并将申请人的材料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反馈到配租单位进行配租。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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