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永政文〔201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管理,提高申请、审核工作的公信度、透明度,及其工作效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2〕88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我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申请登记表;提供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收入、资产、住房状况按季度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于每季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本辖区的住房保障申请户有关材料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开栏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汇总并同时报送市房管、国土、公安、工商、地税、社保等部门单位进行审核。

  三、市房管局应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房产上市交易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等政策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市国土局应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土地使用权申请和登记信息;市公安局应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市工商局应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市地税局应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市社保单位应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缴纳信息。上述部门、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5日内累计超过150户的,每超过30户顺延1日)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相关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汇总后提供给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根据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具符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自收到社区居委会汇总提供的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5日内累计超过150户的,每超过30户顺延1日)提交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经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授权,市民政局对相关人员个人储蓄和贷款情况,以及个人股票、基金、期货、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等情况进行查询,相关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应提供相关信息。

  四、市房管局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复核认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在规定时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对弄虚作假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予以收回住房,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承租廉租住房(包括廉租租赁补贴)的城镇低收入、低保家庭以及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个人),应当在每年第一个月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的变动情况。市民政局、房管局应会同市国土、公安、工商、地税、社保等部门单位进行年度审核,年度审核工作按上述流程和办法执行。

  六、凡我市过去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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