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2012〕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永安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永安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办法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提高我市高龄老人生活质量,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无退休金的高龄老人,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机关、企业、事业离退休养老金人员)。2012年1月1日以后,本市以外迁入户籍的,应在期满一年后方可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条 年满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高龄老人津贴50元;年满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高龄老人津贴100元;年满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高龄老人津贴200元。高龄老人津贴待遇水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或委托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老龄办审查后,由市老龄办核准按标准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

  第五条 高龄老人津贴按月计发放。

  第六条 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的人员因死亡、音讯全无、户口迁出本市等原因丧失享受条件的,自丧失享受条件的次月起停止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人员的近亲属应当及时将其死亡、音讯全无、户口迁出本市等情况及时告知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第七条 高龄老人津贴审批发放工作由市老龄办牵头,民政、财政共同协助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

  第八条 高龄老人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列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 高龄老人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截留、挤占、挪用高龄老人津贴资金。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高龄老人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十条 从事高龄老人津贴审查、审核、发放的工作人员和申请人(包括受委托人)违反规定,造成高龄老人津贴资金损失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市老龄办、财政局负责制定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审查、审核、发放具体要求,确保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老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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