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若干问题的意见
永政文〔2013〕1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15 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2013年8月2日永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我市已实施的《永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永政文〔2010〕149 号)和《关于转发〈三明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永政办〔2011〕143 号)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制度,在保持基本原则、制度模式、基本框架大致不变和基本政策延续性的情况下,现就我市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问题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每月由55元提高到65元。城乡居民每缴费1年,每月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1元。

  二、关于缴费补贴标准的问题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至2000元,每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75元,参保人选择缴费档次100元政府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增加5元,最高补贴封顶75元。

  三、关于增加缴费困难群体及补贴的问题

  政府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保费和提高缴费补贴,一人有多种缴费困难对象身份,同一种类的补贴优惠政策,只按其中一种身份就高享受,并按年实行动态管理。

  重度残疾人、城市“三无人员”、 农村“五保户”,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部分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选择缴费档次200元及以上的,市财政再提高缴费补贴每人每年50元。

  非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政府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为其代缴部分养老保险费;对非重度残疾人选择缴费档次200元及以上的,市财政再提高缴费补贴每人每年50元。

  四、关于城镇计生对象缴费补贴的问题

  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正常缴费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给予缴费补贴每人每年20元,市财政再给予缴费补贴每人每年50元。

  五、关于养老待遇领取条件的问题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具有本市户籍的参保人,不用缴费,可以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但无力参保的县级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和未参保高龄职工,享受老年生活保障金待遇的,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享受政府各项缴费补贴和代缴部分保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若中断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应补足15年,补缴中断年限不享受政府各项缴费补贴和代缴部分保费;参保人必须按规定缴费后,到达法定领取年龄时,才能从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若不参保缴费,则年满60周岁时不能享受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但允许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的城乡居民,在城乡居民保制度合并实施两年内补办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从其补办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六、关于城乡居民保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制度衔接的问题

  城乡居民保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制度的衔接,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执行。16~59周岁符合城乡居民保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相应补贴和集体补助,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条件,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原已享受的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在审核低保、五保资格时,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七、关于城乡居民保与老农保衔接的问题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老农保与新农保衔接过渡等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88号)和《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社文〔2011〕241号)文件,老农保参保人,可以将其老农保关系衔接到城乡居民保,也可以申请退保,终止其老农保关系,但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及保险证,到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办法如下:

  1.参加城乡居民保人员,愿意将老农保衔接到城乡居民保的,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其老农保缴费年限与城乡居民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城乡居民保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6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老农保和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139计算,缴费年限养老金为每缴费1年1元。其老农保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计算:

  ⑴原参加老农保人员,其老农保缴费年限按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00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从其参加老农保至2011年新农保制度实施时的年数;

  ⑵原参加老农保新机制人员,其老农保缴费年限按其首次参加老农保或者老农保新机制(含补缴年限)至2011年新农保制度实施时的年数计算;

  2.不愿意将老农保衔接到城乡居民保的参保人员和未参加城乡居民保的人员,可以申请退保,并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老农保关系。

  3.已领取老农保待遇人员,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八、关于建立丧葬费补助制度的问题

  2014年我市将推行殡葬制度改革,政府另行研究确定丧葬费补助制度。

  九、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