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驻永安的中央、省、三明市属企事业单位,各驻永部队:
市委编办、市公务员局、市人社局、市双拥办、市人武部政工科联合制定的《永安市贯彻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市人武部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安市人民政府 永安市人民武装部
2014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贯彻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市委编办 市公务员局市人社局 市双拥办 市人武部政工科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批转省人社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关于《福建省贯彻<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2014〕2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作出了积极贡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我省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市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细则,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驻永部队政治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市人武部是驻永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相关部门和驻永部队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每年由市人武部协调组织、编制、人事部门在编制职数范围内按照公务员调任、转任有关规定接收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八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每年由市人武部协调组织、编制、人事部门,根据随军家属人数和从事岗位情况,在事业编制内划出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工作岗位进行公开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九条 事业单位可按规定通过直接考核聘用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随军家属。
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时,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参加报考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第十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分别参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进行安置。各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战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正团职以上干部、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军人的随军家属,以及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在作战部队基层工作满10年的军人的随军家属,实行重点优先安置;无工作的随军家属由当地政府积极协调,优先安排,确保就业。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根据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用工需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送岗位进军营等活动,积极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服务。
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安置一定数量的随军家属。企业因破产、停产等造成随军家属失业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将其列入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优先推荐再就业,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充分挖掘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社区岗位等就业资源,有关部门新增公益性岗位,应预留一定比例安排安置随军家属。
第十四条 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向随军家属全面开放,免费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办理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登记失业的随军家属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根据其培训方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初次通过“目录职业或工种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等。
属就业困难人员的随军家属,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把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就业培训规划。具有就业和再就业意愿的随军家属,可按照省、市现行培训政策的规定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资金由市政府在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军地各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充实成员。
第十七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市人武部、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各有关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 随军家属接到政府安置部门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或不服从安置的,不再安排安置。
市政府对无工作的随军家属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金,从2014年8月1日起,正营职以下军官无工作的随军家属每人每月500元,副团职以上军官无工作的随军家属每人每月800元(不再领取65%档案工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安排解决。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的发放年限累计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随军家属随军官转业或工作调动离开本市,无法正常工作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向所在单位和市公务员申报,并从批准离岗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调离手续,逾期予以停发工资及津补贴,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等手续。
第二十条 武警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本市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