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理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联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永政办〔2015〕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驻永安的中央、省、三明市属企事业单位:

  为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条件联合审查机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增加参与联审主体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原有审查单位主体的基础上,决定增加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参与联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及其缴存工资基数信息进行查询、确认。

  二、进一步优化审核流程

  街道(乡镇)于每季第一个月25日前将上季度本辖区内已初审汇总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市房管部门。

  市房管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屋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负责对其房产、户籍关系等保障申请资格情况进行审核后,将申请材料以书面函件报送市民政部门。

  市民政部门将申请材料分别报送市国土、工商、地税、人社、公安(交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单位和各商业银行、证券、保险机构进行查询,市民政部门收到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商业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反馈的申请人相关信息材料后进行审核,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经济收入、资产核定证明资料以书面函件提交给市房管部门。

  经济适用住房等配售类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由市房管部门负责受理、初审,并负责报送市国土、工商、地税、人社、公安(交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单位和各商业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审核、查询,将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商业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反馈的申请人相关信息材料以书面函件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核,市民政部门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经济收入、资产核定证明资料以书面函件提交给市房管部门。

  市房管部门牵头对申请人的相关住房保障资格进行复核认定,并将复核认定结果予以公示。经公示无疑异或疑异经查实不成立的申请人家庭,自申请当月起享有相关住房保障资格。

  三、强化保障资格规范复核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含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按照“一年一申报、三年一复核”实行动态管理,并从获得保障资格批准的次年起每年第四季度向所在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及房产变动情况。社区居委会要建立申报档案,对因家庭人口结构、收入、资产及房产发生变化需要对配租标准或租赁补贴作出调整的,应将变动情况报相关部门审核。对已享受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家庭应在三年(按年度)届满前6个月(即获得保障资格批准的第3年7月份)申报资格复核。

  资格复核按以上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流程办理,即社区居委会受理、初审,街道(乡镇)于当年8月25日前将已汇总资格复核申报材料报送市房管部门,市房管部门审核后以书面函件报送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将申报材料分别报送市国土、工商、地税、人社、公安(交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单位和各商业银行、证券、保险机构进行查询,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收入、资产核定证明资料以书面函件提交给市房管部门,市房管部门牵头进行复核认定,并将资格复核认定结果予以公示。经公示无疑异或疑异经查实不成立的申请人家庭,继续享有相关住房保障资格。

  已享受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家庭未按规定申报资格复核视为放弃保障资格;经复核不符合相关住房保障条件的,予以停止享受相关政策。

  四、其它有关事项

  其它相关资格审查责任主体、审查时限要求、审查责任追究制度按市纪委、市委文明办、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关于严肃认真做好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联合审查工作的通知》(永纪〔2013〕10号)文件规定执行。

  凡过去我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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