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个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意见》的通知
永政文〔2016〕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永安市(个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个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

  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意见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3月8日第1号令)、《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闽政〔1992〕4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土〔1992〕04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个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第一条 个人自建房、成套住宅和商业店面(不含2007年6月1日以后农户拆迁安置使用国有土地自建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转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方须按转让时同一地段基准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手续。土地出让期限:宗地内,首户曾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以首户办理的出让日期起算,商服用地四十年、住宅用地七十年;宗地内,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住宅用地土地出让终止日期统一为2069年12月31日,商服用地土地出让终止日期统一为2039年12月31日。

  第二条 2007年6月1日以后,农户拆迁安置自建房转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方须按转让时出让地评估价的90%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手续。土地出让期限从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算七十年。

  第三条 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取得完全产权的,依据《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取得完全产权及回购、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永政文〔2014〕106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经市房管局审核准予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和曾上市交易但仍保留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再次交易的,受让方须按交易时同一地段基准地价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手续。土地出让期限:宗地内,首户曾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以首户办理的出让日期起算七十年;宗地内,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土地出让终止日期统一为2069年12月31日。

  第五条 永安市个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经市住建局审查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收缴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规定明确应当收回重新公开出让或不得转让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进行转让。

  第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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