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永政文〔2018〕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永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改制上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对象

  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我市,符合境内外上市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要求,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发展前景,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房产、设备补入账等原因而补缴的增值税,上市成功后,参照地方财政实得部分50%的额度给予补助。

  (二)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上市成功后,参照地方财政实得部分50%的额度给予补助。

  (三)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1.企业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上市工作经费100万元。

  2.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募集资金(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下同)的60%以上在我市投资项目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⑴奖励标准为:

  ①募集金额在8亿元(含)及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②募集金额在5亿元(含)~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③募集金额在3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④募集金额在2亿元(含)~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⑵以上奖励金可作为上市企业高管的奖励金,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由企业或高管个人按照规定缴纳。

  ⑶上述募集资金奖励在企业募投项目实施时兑现50%,竣工后兑现50%。

  3.本地企业收购或控股外地境内外上市企业且将该企业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调整至我市的,以及外地境内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址至我市并承诺5年内不迁离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四)支持企业到场外交易市场挂牌

  1.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本地企业收购或控股外地“新三板”挂牌企业且将该企业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调整至我市的,以及外地“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址至我市并承诺5年内不迁离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和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各部门予以优先安排和推荐。

  三、服务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拟计划上市企业,由市里成立专门的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企业上市各项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对企业改制、企业上市(挂牌)的奖励和支持。

  (三)建立“一企一议”制度。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涉及用地审批、权属变更、税费缴纳、环境评价、工商登记等需要市里协调解决的,均可书面报送市上市办(发改局),由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一企一议”办法,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和困难。

  四、其它事项

  (一)本意见实行期间,遇有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体制变更,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二)享受本意见奖励或补贴的企业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按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或补贴,并在三年内取消申请本意见奖励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意见由市企业改制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有效期五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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