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驻永安的中央、省、三明市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永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激励我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进一步推进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闽政〔2015〕30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三明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永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永安市质量奖,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三永安市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严格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结合市场评价、专家评审等方式,好中选优,评定奖项。
第四条永安市质量奖每两年一届评定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总数不超过3家。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永安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永安市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六条永安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挂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永安市质量奖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永安市质量奖评审细则;
(二)建立永安市质量奖评审专家库;
(三)受理永安市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四)向永安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获奖企业建议名单并报告工作情况;
(五)对获奖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质量强市办从永安市质量奖评审专家库抽取若干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按市质量强市办制定的永安市质量奖评审细则进行评审。
第三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申报范围:在永安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企业。
第九条申报永安市质量奖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导产品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在国家、省级、设区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的企业,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二)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行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质量管理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生产经营规模、实现利税、净上缴税收居同行业前列;
(四)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按照永安市质量奖获奖企业应是全市行业标杆这一总体原则,原则上同一届同类产品的申报企业只能有其中一家获得市质量奖。
第十一条 已获得福建省、三明市质量奖的企业不参评,已获得永安市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四年内不再参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永安市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三条永安市质量奖评审注重企业的社会责任、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和市场、资源和过程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持续改进和创新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市质量强市办向社会公布每届永安市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符合永安市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永安市质量奖申报表》,按照永安市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交自评报告和有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量强市办受理。
第十六条市质量强市办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市质量强市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核合格的企业进行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向永安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拟奖企业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永安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奖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将公示通过的拟奖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确定永安市质量奖获奖企业名单,并给予每家获奖企业10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获奖企业有权宣传和享用永安市质量奖的荣誉。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制定出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条申请永安市质量奖的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永安市质量奖荣誉的,市政府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参与永安市质量奖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受理、评审、监督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评定市质量奖所需的奖励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