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永政文〔2019〕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单位: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对“裁执分离”非诉行政案件的申请和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维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永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机关执行的“裁执分离”非诉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授权行政机关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

  第三条  行政机关执行“裁执分离”非诉行政案件,应当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行政机关的执行行为不得超出人民法院准予执行裁定的执行范围,并且强制执行措施和强度不得超过法律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执行“裁执分离”非诉行政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原则;

  (三)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四)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协调处理原则;

  (五)说服教育和强制执行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人,在行政决定生效后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及送达文书;

  (三)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五)申请强制执行标的的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适用“裁执分离”的非诉行政案件,还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执行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执行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由强制执行标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撰写。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决定生效后十五天内书面通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附行政决定书等相关资料。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执行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提交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由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给人民法院。

  第七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应当5日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八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与被申请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申请。

  第九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认真参加人民法院组织的听证程序。

  第十条  “裁执分离”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标的应当为不动产。对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征收费用等涉及金钱给付义务行政决定的执行,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裁定非诉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执行的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裁执分离”可以适用于以下非诉行政案件: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

  (二)集体土地征收中责令交出土地房屋行政案件;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案件;

  (四)其他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对不动产进行没收取缔、恢复原状、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案件;

  (五)人民法院与相关行政机关协商一致后同意实施“裁执分离”的案件。

  第十二条  对“裁执分离”的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执行标的不动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执行主体,组织实施“裁执分离”执行工作。

  第十三条  永安市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文体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财政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实施“裁执分离”执行工作,并按执法强度出动必要的执法力量予以协同配合。协同配合部门人员有统一制式服装的应着制式服装,其他工作人员应佩戴统一标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实施强制执行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和合理安排执法工作。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强制执行的统一指挥。

  永安市供电、供水、消防、医疗等单位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后,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准备,随时处理在执行中可能涉及到的有关专业性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申请办理“裁执分离”的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保全证据公证。

  强制执行需要施工力量、施工装备设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

  第十四条  永安市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健康局不参与具体“裁执分离”执行工作,但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永安市公安局应当出动和准备必要的警力,随时处置可能发生的治安问题;

  (二)永安市司法局给予必要的法治指导和执法协调,并支持和保障公证处依法公正开展有关公证工作;

  (三)永安市卫生健康局应当协调、安排、出动和准备必要的医疗急救人员、车辆、药品、设备等,做好应急准备。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说服教育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决定贯穿于整个执行活动之中。

  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协助作出行政决定机关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及时提交人民法院审查。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生效。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裁执分离”执行中,应遵守以下程序:

  组织实施主体在实施强制执行前,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作强制执行通知书并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强制执行通知书应告知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依据、具体时间及相关事项。

  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强制执行房屋搬迁、责令交出土地及拆除违法建筑等涉及不动产的行政决定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事前对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的依据、具体时间及相关事项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裁执分离”执行中,依法没收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一律直接移交永安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裁执分离”裁定中裁明执行期限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执行期限内完成执行;未裁明执行期限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执行,特大复杂案件,经永安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执行完毕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执行的,应当将执行情况或未完成情况及其原因7日内向人民法院和永安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同时提交永安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九条  各执行主体、协同部门执行“裁执分离”非诉行政案件情况纳入全市绩效考核体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执行工作不力,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2日起实施。本规定由永安市司法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对非诉行政案件申请和执行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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