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202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永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农村电子商务纵深发展,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8号),福建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资金使用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8〕14号)、《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闽商务〔2019〕2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2021年支持我市创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定向使用,公开规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一般性开支)及购买流量(如宣传广告、入口推荐、搜索优化)等支出。专项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科学。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市场主体,注重绩效。按照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支持重点,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力量,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对能够采取市场运作的项目,实行企业投入为主,专项补助为辅。

  (三)因地制宜,助力发展。因地制宜发展农副、旅游、民宿等多元化电商供应链,培育区域公共品牌,释放电子商务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作用。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农村产品产销衔接,加强电商培训,带动脱贫户(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增收,推动电子商务成为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新动能、新引擎。

  第四条  设立专项资金专账,由市工信局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五条  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1. 农村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农村产品的标准化、质量认证、品牌培育、质量追溯、展销中心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农产品分级、包装、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拓展农副产品、手工艺品、乡村旅游、民俗等特色产品及服务等多元化电商供应链建设。

  2. 农村电子商务营销体系建设。支持农村产品创建品牌、文创设计、包装设计、视频拍摄等;支持举办农村产品营销活动、推动代运营、分销体系建设;支持各旅游景点与旅游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和推广,推进旅游景区或城区O2O农村产品体验店建设,发展乡村旅游营销电子商务化;支持电商企业网上销售农村产品、采购脱贫户农产品等。

  3. 农村传统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支持茶叶、蔬菜、水果、食用菌、水产畜禽等特色产业龙头企业转型升级,构建集生产、加工、仓储、冷链物流、销售等为一体的全产业链,建立电商平台,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传统农产品交易市场向现代综合交易市场转型升级,探索“电商+市场”新型经营模式,加快电商平台和销售网络建设,着力培育一批农村流通类电商龙头企业。

  4. 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支持整合市域现有的物流资源,支持市、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包括市域仓储配送中心、乡镇(村)物流中转及物流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及完善;支持物流企业购置车辆及相关设备,在乡镇开辟或延伸快递物流运输线路,新建快递物流配送服务网点;支持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二)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

  1. 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功能提升。支持市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和升级。支持以争创全省电商示范基地(园区)为目标,优化电商产业园功能布局,推进服务中心配套功能区建设;以创建国家级农村创新创业园区为动力,主动顺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发展新趋势,优化园区功能布局和集约利用,实现园区配套设施提档升级;支持针对电商园区服务业态短板,加大平台运营、品牌文创、美工摄影、质量标准等服务采购、招商入驻和实体培育,促进电商公共服务社会化、本土化和可持续运营。

  2. 农村电商服务下沉。支持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建设改造。根据《关于实施〈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设置与服务要求〉规范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7〕5号),支持每个乡(镇)、村建设一个农村电商服务站(点)。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依托阿里天猫优品、益农信息社、供销、邮政、京东、苏宁等网络体系,拓展村级站点代收代缴、代买代卖、小额信贷、生活服务等功能。支持电商企业、农林及农旅企业与当地主导产业有机融合,助推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促进农民稳定增收,助力乡村振兴。

  3. 农村电商示范基地打造。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和人才返乡创业创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发展创意农业、观光农业、认养农业、都市农业、分享农业等新业态新模式,打造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农村电商示范基地。支持乡镇、部门及项目实施主体,开展特色商务、商贸物流、农商互联、农旅融合等相关促进电商集聚发展的项目规划编制等工作,新建一批农村电商实训基地、创客空间、体验中心,建立健全市场化促进机制,为农民创新创业和农村产业振兴创造基础条件。

  4. 电商扶贫兴农普惠。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村推进电商服务站、益农信息社、便民服务站、党员服务站等“多站合一”建设;支持电商企业采取“企业+基地+脱困户”模式,带动脱贫户从事网货生产加工,助推建档立卡贫困村农产品网销上行。

  (三)加强农村电子商务培训

  支持政府采购具备培训资质的机构,就农村产品上行开展有关网店开设、宣传推广、产品营销、包装设计等实操培训,如实做好培训记录,重点完善培训后服务机制;支持举办电商普及型、基础型、提高型、孵化型等培训班;支持开展电商沙龙、创业创新大赛、电商优秀案例评选等活动;支持对基层党政干部、合作社社员、返乡农民工、农村创业青年、驻村第一书记等开展培训,加大对脱贫户的培训力度,培训费支出参照《三明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支出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方式分为两类:政府采购类与项目申报支持类。

  (一)政府采购类项目

  1. 由政府牵头组织建设的项目,应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等办法遴选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公示无异后方可组织实施。

  2. 市工信局提出、政府牵头组织建设的项目及预算,并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实施。

  3. 市工信局作为政府采购的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对采购合同的管理,完善合同要素,明确、细化供应商承担义务与验收标准,严格按照项目进度拨付款项。

  4. 专项资金对政府采购金额给予全额支持,采购项目形成资产的列入政府资产管理。

  (二)项目申报支持类项目

  1. 以市场企业作为市场运作项目主体,通过项目申报评审方式,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2. 市工信局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3.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申报材料。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第三方对项目开展评审工作;依据评审结果确定拟支持项目和金额,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资金。

  4.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政策规定给予奖励或补助,对于企业为主体建设的市场化项目,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投入(项目支出)的50%,单个申报企业或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 永安市人民政府是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

  第八条 市工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提出资金使用方案、资金申报指南、政府采购项目及预算;提出资金使用分级审批程序;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市工信局负责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专栏,及时公开与示范项目有关的信息,包括示范创建工作方案、资金与项目管理制度、意见征求与监督举报窗口、示范项目基本信息(包括决策文件、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承办单位、责任人等),确保示范项目在阳光下运行。

  第十条  市财政局、工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实施按照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并取得相应成果。

  第十一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市工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至示范期结束为止,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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