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明政规〔2022〕1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将有关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为推动工作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分“乡镇、街道和经济发达镇”三个类型赋予行政执法事项,其中赋予乡镇行政执法事项225项、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190项、赋予经济发达镇行政执法事项276项,涉及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领域基层管理需要且能够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市直有关部门与相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自确认书签订之日起执行。
二、赋权确认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行使赋予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市直有关部门在赋权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不再行使已经赋予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但必须提供执法指导,主动对接,密切配合,定期组织开展基层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建立乡镇(街道)执法过渡期工作运行机制,过渡期为两年,在过渡期内,由涉及赋权部门执法人员为主、乡镇(街道)执法人员为辅,以“师带徒”的形式,开展行政执法,确保下放的权力接得住、管得好。
三、市委编办要统筹研究全市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工作,加强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市司法局要指导市直有关部门赋权确认工作,强化乡镇(街道)执法资格管理,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与持证上岗制度,推动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四、各乡镇(街道)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五、编制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具体赋权清单进行适当调整。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乡镇(街道)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永安市人民政府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
2.永安市人民政府赋予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
3.永安市人民政府赋予小陶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序 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赋予对象 |
备注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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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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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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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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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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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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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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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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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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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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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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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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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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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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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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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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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擅自改变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使用性质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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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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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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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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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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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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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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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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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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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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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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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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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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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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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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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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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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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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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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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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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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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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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无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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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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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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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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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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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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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施工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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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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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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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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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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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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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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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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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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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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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食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的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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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小餐饮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登记证书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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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食品摊贩未佩戴信息登记公示卡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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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小餐饮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对进货进行查验,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或者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少于一年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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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三十日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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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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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未规范佩戴口罩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点、第三点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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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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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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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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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处罚 |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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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66 |
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拒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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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68 |
对违反有关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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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有关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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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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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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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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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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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限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教育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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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限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教育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76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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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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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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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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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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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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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 |
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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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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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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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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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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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88 |
对提供不符合标准的污泥和城镇垃圾用作肥料或者土壤改良剂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89 |
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化肥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90 |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91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92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93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94 |
对动物饲养者不按照规定做好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95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96 |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97 |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98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99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0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01 |
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牲畜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02 |
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03 |
对食用农产品类追溯食品生产者上传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04 |
对茶叶种植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05 |
对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茶叶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06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07 |
对水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水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08 |
对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09 |
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10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11 |
对非法占用或破坏耕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12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或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13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14 |
对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15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16 |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17 |
对违反土地复垦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18 |
对违法进行勘查、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19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20 |
对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21 |
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处罚 |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22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四、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23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24 |
对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25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26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27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28 |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处罚 |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29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30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31 |
对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等的处罚 |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32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逾期未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33 |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34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35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36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37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38 |
对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39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40 |
对依法批准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41 |
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42 |
对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43 |
对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44 |
对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45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46 |
对未按要求或擅自修建水工程及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47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48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49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50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51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要求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52 |
对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未采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53 |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54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55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56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57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58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59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60 |
对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八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61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62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63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64 |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65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66 |
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67 |
对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68 |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69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70 |
对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71 |
对在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72 |
对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73 |
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74 |
对围垦水库或占用围垦垦区内、外的排涝通道的处罚 |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75 |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高杆作物、修建建筑物、挖砂、倒废弃物等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版)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76 |
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77 |
对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78 |
对未按照规划指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79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80 |
对擅自在城镇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源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81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82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83 |
对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84 |
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85 |
对从事违反农村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86 |
对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87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以致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88 |
对擅自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89 |
对擅自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90 |
对利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91 |
对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92 |
对将农村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93 |
对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从事经营性车辆加水或者填塞公路边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94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95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96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97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98 |
对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199 |
对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200 |
对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201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202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203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204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205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206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207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208 |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209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2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211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212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213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214 |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215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处罚 |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宗教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216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217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218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219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220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221 |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222 |
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223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224 |
对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处罚 |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225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
附件2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赋予对象 |
备注 |
责任部门 |
||||||
1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2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3 |
对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4 |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5 |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6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7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8 |
对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9 |
对施工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0 |
对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1 |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2 |
对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3 |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4 |
对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5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6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7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8 |
对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9 |
对食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的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20 |
对小餐饮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登记证书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21 |
对食品摊贩未佩戴信息登记公示卡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22 |
对小餐饮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对进货进行查验,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或者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少于一年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23 |
对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三十日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24 |
对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25 |
对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未规范佩戴口罩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点、第三点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26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27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28 |
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29 |
对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处罚 |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30 |
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31 |
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拒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32 |
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33 |
对违反有关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34 |
对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有关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35 |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36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37 |
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38 |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39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限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教育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40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限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教育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41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42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43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44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45 |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46 |
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47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 |
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48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49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等 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50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等 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51 |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等 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52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53 |
对提供不符合标准的污泥和城镇垃圾用作肥料或者土壤改良剂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54 |
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化肥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55 |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56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57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58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59 |
对动物饲养者不按照规定做好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60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61 |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62 |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63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64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65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66 |
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牲畜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67 |
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68 |
对食用农产品类追溯食品生产者上传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69 |
对茶叶种植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70 |
对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茶叶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71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72 |
对水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水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73 |
对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74 |
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75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76 |
对非法占用或破坏耕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77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或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78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79 |
对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80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81 |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82 |
对违反土地复垦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83 |
对违法进行勘查、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84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85 |
对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86 |
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处罚 |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87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四、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88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89 |
对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90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91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92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93 |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处罚 |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94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95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96 |
对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等的处罚 |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97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逾期未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98 |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99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00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01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02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03 |
对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04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05 |
对依法批准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06 |
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07 |
对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08 |
对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09 |
对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10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11 |
对未按要求或擅自修建水工程及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12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13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14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15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16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要求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17 |
对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未采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18 |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19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20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21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22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23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24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25 |
对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八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26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27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28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29 |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30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31 |
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32 |
对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33 |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34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35 |
对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36 |
对在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37 |
对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38 |
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39 |
对围垦水库或占用围垦垦区内、外的排涝通道的处罚 |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40 |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高杆作物、修建建筑物、挖砂、倒废弃物等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版)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41 |
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42 |
对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43 |
对未按照规划指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44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45 |
对擅自在城镇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源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46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47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48 |
对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49 |
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50 |
对从事违反农村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51 |
对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52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以致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53 |
对擅自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54 |
对擅自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55 |
对利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56 |
对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57 |
对将农村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58 |
对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从事经营性车辆加水或者填塞公路边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59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60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61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62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63 |
对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64 |
对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65 |
对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66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67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68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69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70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71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72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73 |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74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7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76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77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78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79 |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80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处罚 |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宗教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81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82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83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84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85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86 |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87 |
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88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89 |
对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处罚 |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90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附件3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赋予对象 |
备注 |
责任部门 |
||||||
1 |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3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4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5 |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6 |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7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8 |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9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0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1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2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3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4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5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6 |
对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7 |
对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8 |
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9 |
对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0 |
对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1 |
对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2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3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4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5 |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6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7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8 |
对擅自改变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使用性质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9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30 |
对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31 |
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32 |
对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33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34 |
对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35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36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37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38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39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40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41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42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43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44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45 |
对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46 |
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47 |
对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48 |
对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49 |
对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50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未封闭施工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51 |
对建设施工单位破路施工未围遮,未设置安全标志,或未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52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未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随意排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53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车辆未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54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55 |
对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没有及时运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56 |
对清扫、保洁未按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57 |
对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58 |
对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59 |
对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60 |
对剥、削树皮和挖树根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61 |
对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62 |
对掐花摘果、折枝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63 |
对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栓系牲畜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64 |
对在距离树木二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窑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65 |
对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66 |
对在公共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67 |
对在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内倾倒废弃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68 |
对破坏城市园林设施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69 |
对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70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71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72 |
对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73 |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74 |
对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75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76 |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77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78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79 |
对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80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无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81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82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83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84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85 |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86 |
对施工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87 |
对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88 |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89 |
对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90 |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91 |
对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92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93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94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95 |
对在装修活动中,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96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97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98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99 |
对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00 |
对食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的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01 |
对小餐饮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登记证书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02 |
对食品摊贩未佩戴信息登记公示卡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03 |
对小餐饮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对进货进行查验,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或者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少于一年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04 |
对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三十日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05 |
对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06 |
对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未规范佩戴口罩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点、第三点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07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08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09 |
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10 |
对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处罚 |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11 |
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12 |
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拒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13 |
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14 |
对违反有关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15 |
对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有关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16 |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17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18 |
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19 |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20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限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教育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21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限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教育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22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23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24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25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26 |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27 |
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28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 |
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29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30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31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32 |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33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34 |
对提供不符合标准的污泥和城镇垃圾用作肥料或者土壤改良剂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35 |
对直接向农田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污废水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36 |
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化肥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37 |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38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39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40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41 |
对动物饲养者不按照规定做好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42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43 |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44 |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45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46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47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48 |
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牲畜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49 |
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50 |
对食用农产品类追溯食品生产者上传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51 |
对茶叶种植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52 |
对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茶叶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53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54 |
对水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水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55 |
对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56 |
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57 |
对水产养殖中未按规定使用兽药、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58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59 |
对非法占用或破坏耕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60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或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61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62 |
对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63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64 |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65 |
对违反土地复垦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66 |
对违法进行勘查、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67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68 |
对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69 |
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处罚 |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70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四、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71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72 |
对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73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74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75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76 |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处罚 |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77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78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79 |
对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等的处罚 |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80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逾期未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81 |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82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83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84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85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86 |
对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87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88 |
对依法批准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89 |
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90 |
对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91 |
对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92 |
对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93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94 |
对未按要求或擅自修建水工程及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95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96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97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98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199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要求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00 |
对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未采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01 |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02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03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04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05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06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07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08 |
对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八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09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10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11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12 |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13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14 |
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15 |
对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16 |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17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18 |
对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19 |
对在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20 |
对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21 |
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22 |
对围垦水库或占用围垦垦区内、外的排涝通道的处罚 |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23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行河道采砂的处罚 |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24 |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或未及时清除砂石弃碴的处罚 |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25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26 |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高杆作物、修建建筑物、挖砂、倒废弃物等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版)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27 |
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28 |
对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29 |
对未按照规划指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30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31 |
对擅自在城镇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源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32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33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34 |
对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35 |
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36 |
对从事违反农村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37 |
对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38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以致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39 |
对擅自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40 |
对擅自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41 |
对利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42 |
对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43 |
对将农村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44 |
对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从事经营性车辆加水或者填塞公路边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45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46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47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48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49 |
对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50 |
对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51 |
对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52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53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54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55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56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57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58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59 |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60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6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62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63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64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65 |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66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处罚 |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宗教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67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68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69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70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71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72 |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73 |
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74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75 |
对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处罚 |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
276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小陶镇 人民政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