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政规〔202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各园区:

  《永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科学合理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有效控制“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等问题,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调整,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推动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政府资金综合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的规定和《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规定(试行)》(闽发改投资〔200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政府利用下列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

  (五)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债券的资金;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其他财政资金;

  (八)上级资金(主要指中央、省、市各级专项资金等)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资金;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概算,是指在投资估算控制下,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依据国家或者省市有关部门发布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取费标准、设备材料价格等资料,或参照市场价格行情,确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建设程序,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估算控制概算,以概算控制预算(招标控制价),以预算控制工程结算。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改变设计方案,概算不得随意突破和调整,并作为工程造价、招标控制价或代建控制价的最高限额。确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的,报项目原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调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且只调整一次。

  第二章 概算调整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调整项目概算: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因国家和省重大政策变化或者材料价格波动超过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四)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已作重大修改的。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调整概算的,应当对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梳理,并提交调整概算的申请报告和下列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

  (二)原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及概算书,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照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概算调增部分资金来源方案;

  (四)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需要调整概算情形的有关证明材料。若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价格与批复概算时期相比上涨或者下降达到5%规定幅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原批复概算材料单价,并对价差调整执行情况作出说明。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审批、确认手续。对使用预备费或在原批复概算中调剂且原批复概算可控制的,不予调整概算,因本办法第四条原因导致累计增加的投资无法在项目概算中调剂解决的,建设单位在申请调整概算时应当附上有关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批或确认文件。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因未能按规定提供有关审批、确认依据,导致概算无法调整的,其责任由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 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实行甲供,或者实行包工包料的,采购合同或者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主要材料价格承担风险,价格上涨或下降5%时的调整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调整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程序进行,超出已批准概算投资的按以下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一)项目单位向概算原审批部门提出调整概算申请;

  (二)概算原审批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组评审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论证,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组出具《调整意见建议》,相关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三)项目单位将《调整意见建议》和项目相关资料提交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财政评审后,形成评审意见后报市政府最终审定;

  (四)新增500万元以内(不含500万元)的项目由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新增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项目单位根据市政府最终审定意见报项目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调整概算的批复文件可以对项目总概算进行调整,也可以只对项目概算变更部分进行调整。对项目概算变更部分进行调整的,对于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变化,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编制变更部分工程概算,合同未约定的,按施工期价格编制变更部分工程概算;对因价格异常波动而发生的价差调整,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对于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资金筹措方式。

  第十三条 经批准调整的概算费用总额,作为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概算调整未获批准的项目,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发改、交通、水利、农业、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履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发改、交通、水利、农业等部门依法定程序审核批准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投资的资金使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及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项目业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质量管理,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批复的设计概算文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对涉及方案论证、项目招标、工程变更、资金管理等事项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对在项目管理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对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因代建方、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进行建设,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方案等引起工程超概算的,一律不予调整。并由纪委监委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公职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市发改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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