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我市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划定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及野外用火管理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
我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需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二、森林防火区
全市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50米以内(含50米)为森林防火区。
三、森林防火区内用火管理
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满足森林防火期间因特殊情况用火需要,经研究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我市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实行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应急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文旅局等相关部门做好相关指导监督工作。公安机关和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力度,依法查处森林防火区内违章用火行为,特别是在禁止野外用火发布期间,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惩处,对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森林防火区外用火管理
全市森林防火区外用火实行用火报备制度。由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向村委会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用火时间、用火区域及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村委会根据报备情况,对用火区域、防护措施、人员组织、扑火准备、通讯联络、天气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核实,及时公告用火区域、时间等相关事项,同时向乡镇(街道)森防办报备。各乡镇(街道)要指导各村制定村规民约,规范用火报备制度。
五、有效期及解释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具体解释工作由永安市应急管理局承担。
附件:1. 永安市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审批办法
2. 永安市野外用火审批表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永安市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审批办法
申请条件:
1. 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
2. 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含3级)。
3. 开设水平距十米以上防火隔离带。
4. 有专人看护用火现场,并配带扑火工具。面积50亩以上配备人员不少于20人,面积50亩以下配备人员不少于10人,围守人员必须与火势发展方向保持同步跟进,以保持对火势的适时控制,严防跑火。
5. 用火后应当清理现场、熄灭余火。
申请材料:《永安市野外用火审批表》
办理流程:
1. 受理:申请人填写《永安市野外用火审批表》,到当地林业站申请组织人员实地山场勘查。
2. 审核:申请人根据林业站签署的意见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审核。
3. 备案:提交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林业局备案。
附件2
永安市野外用火审批表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个人) |
负责人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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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林班 |
大班 |
小班 |
面积(亩) |
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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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目的 |
时间 |
日 时至 日 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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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经 |
北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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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措施 落实 情况 |
经办人: |
用火 单位 负责人意见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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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 内乡 镇林 业站 意见 |
签字: |
辖区内 乡镇人 民政府 或街道 办事处 审批意见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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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 情况 |
山场 示意图 |
用火情况栏填安全、跑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