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永安市社会应急力量及其参与应急救援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社会应急力量及其参与应急救援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应急力量在应急救援中的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应急力量及其参与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当遵循自愿参与、安全第一、协同配合、规范有序的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有序开展。
四、本管理办法所称社会应急力量是指从事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已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
第二章 日常管理
五、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范围积极引导和规范社会应急力量的管理。
社会工作部要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广泛普及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志愿服务理念,培育更多的爱心人士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
应急管理局作为我市社会应急力量的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应急部《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基础规范》要求,对拟注册登记的社会队伍进行审查,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社会队伍,予以确认救援范围。在职责范围内联系、协调本行政区域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工作渠道和协调工作机制。
民政局负责对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符合非营利法人登记条件的有关防灾减灾救灾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做好登记管理工作。相关社会队伍经民政局注册登记后纳入社会应急力量范畴。
人社局协助审查颁发社会应急力量人员资质的机构备案情况,积极引导、协助做好社会应急力量的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不定期对社会应急力量进行相应业务指导。
六、应急管理局要重点培育发展建筑物倒塌搜救、山地搜救、水上搜救、潜水救援和应急医疗救援等社会应急力量,推动社会应急力量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错位发展,形成能力互补。鼓励扶持每支社会应急力量队伍重点研究发展1至2种专项应急救援能力。
七、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社会应急力量对人员、装备、救援能力(专业)等信息进行备案,并积极对接上级应急部门进行备案。
八、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社会应急力量队伍建设,重点提升建筑物倒塌搜救、山地搜救、水上搜救、潜水救援、应急医疗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技能,通过组织业务培训、应急演练、技能竞赛等方式提升救援水平,指导帮扶社会应急力量取得相应资质。
九、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协调社会应急力量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共享共用应急救援基地等训练资源,建立常态化培训演练、共训共练机制。
第三章 应急调度
十、灾前力量预置、灾中应急处置,应优先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经研判确需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事故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提出应急救援专业类型、人员数量、装备器材、物资补给等相关需求,并按照能力符合、就近就便的原则统一调度。
十一、社会应急力量主动要求参与事故灾害应急救援行动的,可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应急管理局协调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十二、应急管理局通过书面调令形式调度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力量预置、灾害救援。书面调令应包含事故灾害概要、人员装备需求、到达地点和时间要求、对接人员等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协调,随后迅速补发书面调令。
第四章 救援现场管理
十三、社会应急力量接到调度指令后,应立即根据救援任务,明确执行任务的人员、装备、物资等,按要求前往指定位置。
十四、社会应急力量抵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报到,报备人员、装备、物资等信息,经批准后按指令有序进入救援现场;进入救援现场而未接到救援指令的社会应急力量,须在指定的区域待命,如因故需离开,需报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同意。
十五、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安排专门人员对接管理社会应急力量,针对事故、灾情变化、社会应急队伍专长、现场救援力量投入情况,合理安排社会应急力量的救援区域、救援重点,确保应急资源发挥最大效益。
十六、社会应急力量接受应急救援任务后应发挥队伍专长,按照有关程序和操作规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社会应急力量应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在确保队伍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展救援,防止贪功冒进。
十七、社会应急力量在现场进行应急救援时,须遵守现场应急处置保密和新闻信息发布相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发布救援现场的视频、图片等资料,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违者将严肃处理。
十八、现场救援行动结束后或进行轮换休整时,社会应急力量应当清点人员、装备、物资等,并向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报告损耗及任务完成情况,按照指令有序撤离现场救援区域,不得在现场核心救援区域逗留。
十九、社会应急力量完成应急救援任务后,应及时总结和分析应急救援行动情况,必要时组织对应急救援方案、程序、措施等进行评估并改进,并在行动结束15日内将应急救援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如需申请救援补助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依据。
第五章 保障措施
二十、应急管理局调度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灾害应急救援的,对其所发生的人工、食宿、装备、材料损耗、交通运输等相关费用,给予必要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一、应急管理局、人社局通过协调商业保险机构,设立符合社会应急力量自身特点的专属保险险种。
二十二、市财政局每年投入一定资金,为社会应急力量培训、人身伤害保险等提供支持。通过提供救援设备、物资资源共享、公益用地、设施经费减免等方式,重点培育和持续扶持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广泛普及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志愿服务理念,引导更多的爱心企业、人士通过物资捐赠或资金捐助等方式,助力社会应急力量发展。
第六章 激励约束
二十三、市委宣传部要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的正面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宣传报道在事故灾害救援行动中表现突出的社会应急力量,正向引导舆论,传递社会正能量。
二十四、积极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应急救援褒奖制度建设。对在事故灾害救援行动中表现突出的社会应急力量进行通报表扬。对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纳入表彰范围,依规定程序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五、对未经批准擅自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的社会应急力量,严禁其进入救援现场,不予以保障、宣传、奖励和补助。在救援过程中出现不服从指挥调度、虚报瞒报情况、违规发布信息、盲目组织救援等行为的社会应急力量,依法予以通报批评;特别严重的,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二十六、本管理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