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永安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其中回收25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附件1),新增1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附件2)。
收回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下放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行使。新增赋权事项在本决定印发后,由市直有关部门与相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自确认书签订之日起执行。涉及调整的赋权事项在本决定印发之日前已立案但未办结的案件,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市直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衔接工作,严格依法履职,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永安市人民政府回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2. 永安市人民政府新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永安市人民政府回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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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赋予对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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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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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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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处罚 |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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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逾期未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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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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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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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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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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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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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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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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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赋予对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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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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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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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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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违法进行勘查、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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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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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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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限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教育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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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限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教育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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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牲畜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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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赋予对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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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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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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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食用农产品类追溯食品生产者上传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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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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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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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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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处罚 |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 (《福建省消防条例》2012版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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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附件2
永安市人民政府新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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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赋予对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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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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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生产、存储、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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