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永安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妥解决双职工子女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送难”“看管难”问题,引导和规范管理我市校外托管机构发展,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建立健全校外托管机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安市辖区内营利性校外托管服务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市辖区内开办,受中小学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教学时段代替监护人照顾中小学学生,提供接送、用餐、休息、临时看护(不包括课余辅导、住宿、教育培训等涉及许可审批的活动)等校外托管服务的社会机构。
第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建立由市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成立以市场监管、教育、公安、消防、卫健、住建、应急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召集校外托管机构专班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解决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机制,协调各成员单位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行政执法检查。
第五条 市场监管、教育、公安、消防、卫健、住建、应急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托管机构管理及投诉信访工作。校外托管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举报;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向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调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共同监管、联动处置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校外托管机构日常监管,每月定期将新设立的校外托管机构清单通报给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依法负责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组织实施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对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收费行为以及职责范围内其他事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从事无须取得行政审批证件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的一般经营项目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校外托管机构的违法行为。
教育部门:加强托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家长和学生选择规范、安全的校外托管机构,及时向各中小学生宣传证照齐全的托管机构名单;建立接受校外托管服务的学生信息台账和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将所发现的安全风险通报学生家长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禁止在职教职工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托管机构,杜绝在职教职工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领取薪酬,禁止学校与校外托管机构违规合作谋利。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校外托管机构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周边的治安管理;加强从事接送托管学生的车辆及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对从业人员开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存在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涉毒等违法犯罪记录不宜从事校外托管服务的人员,通报市场监督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校外托管机构依法及时稳妥处理;对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根据需求提供安全技术防范和治安管理方面的指导和培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校外托管机构取缔工作。
消防部门:依法对校外托管机构行使综合监管职能,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管辖范围内的校外托管机构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提示。
卫健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公共场所卫生、消毒措施、生活饮用水和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住建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技术指导;做好涉及有消防装修内容工程的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依法督促燃气经营者对校外托管机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应急部门(市安办):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落实属地配合责任,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纳入村(社区)安全管理范围,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动态排查工作,及时上报动态变化信息;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无证照或超经营范围的校外,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置;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及时核实投诉举报、清理整顿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开展涉及安全稳定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它部门:在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六条 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托管服务。未经登记的任何机构,不得以教育咨询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托管服务。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托管机构登记事项或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登记机关或行政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营利性的托管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不损害托管学生利益的前提下完成相关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清算公告结束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举办者须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有合法的名称、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者与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第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有相对独立的固定场所,符合消防、建筑安全要求,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3米,应设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建筑物,服务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网吧、歌舞厅、游戏厅等,远离污染区并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高压线走廊等危险区域,禁止在厂房、地下室、仓库、违法或危险建筑物内开办校外托管机构。
校外托管机构涉及有消防装修内容的,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等手续。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承担安全管理第一责任,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托管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办理其他应当办理的审批手续,并将相关证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各项管理制度等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内部安全保卫组织和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要求,重点是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确保出入口、活动区、休息区、餐饮区、食品加工操作区等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监控保存期限达30天以上,同时兼顾做好学生隐私保护。至少应配备1名专(兼)职保卫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严禁无关人员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避免发生针对中小学生猥亵、性侵害、暴力、欺凌以及其他侵害事件,对侵害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告知实施侵害和被实施侵害学生的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对严重的侵害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托管服务标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实现托管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升学生及其监护人满意度。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25人以下的,应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应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确保学生在被托管期间有专职人员看管;要加强对内部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从业人员通过公安机关统一背景审查,需取得无犯罪记录证明后方可上岗,预防和避免发生涉毒、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犯罪事件。
第十三条 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做到厨房布局合理,内外环境干净整洁,地面无积水、积垢,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齐全,应配备能正常使用的食物贮存、冷藏冷冻、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等设备;应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并按要求贮存,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应当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剩余食品,严禁制作凉菜和其他容易导致食源性疾病的高风险食品,供应的食物应按品种每餐进行留样;厨房工作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不能自行加工制售食品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配餐。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有与托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场所及设施设备,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经营场所应该符合房屋安全使用需求,房屋有正规设计、施工、验收的,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房屋无正规设计、施工、验收的或属于自建房的,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屋结构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可靠性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报告网上可查),鉴定结果符合要求的房屋方可作为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场所。同时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确保完好有效;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要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地震等演练。
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不能与家庭居住混用,应具有独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疏散条件。有提供午休服务的,宿舍面积与午休学生人数相适应(人均面积不得低于3.5平方米),要保证学生一人一床,男、女生宿舍要各自独立,不得男女生同处一室,上铺要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以及配备必须生活设施。
第十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切实抓好传染病防控、卫生管理工作,定期对环境和物品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环境及物品清洁卫生。托管机构发生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
第十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学生接送管理相关制度,安排专人接送学生,并及时将学生名册以及接送工作人员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存档于机构备查,如遇托管学生及接送人员有变动的,应及时更新;保障学生托管期间接送安全,晚托后确保学生由学生监护人或其指定人员接走。托管机构在校门口未接到托管学生,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托管学生无故未按时抵达或者无故离开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并安排人员进行查找。
第十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接送大门不宜设置在主干道,其周边应具备临时接送场所,不得利用主、次干道作为接送车辆停放场地;要按照相关要求完善其周边道路交通标志、减速警示等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退费与争议解决办法,切实维护校外托管机构、接受托管服务的中小学生及其监护人等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场所公示,不得收取公示之外的任何费用,且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停止托管服务的,应提前30日告知被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按照托管协议剩余天数退还托管费用,并依照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托管服务,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提供过夜住宿服务,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未经注册登记擅自开办的,或者被撤销后仍继续开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二)超出登记营业范围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私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第二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违规收费或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由教育部门依法查处。在职教职工违反规定的,由教育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未经备案提供住宿服务,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不符合规定,由属地乡镇(街道)和消防部门根据职能分别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有关规定的,由卫健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房屋安全不符合规定的,由住建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家长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数在5人以下的,受托家长可以不登记设立校外托管机构,但受托家长应当与委托学生监护人之间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尽到安全、卫生等管理责任,确保学生安全。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市出台涉及校外托管机构新的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运营的托管机构需在2025年8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重新登记,逾期未合规者依法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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