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编制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相关工作指引〉的通知》(闽司办〔2025〕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收回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
一、收回行政执法事项
收回《中共永安市委办公室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小陶镇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委办〔2020〕55号)《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永政规〔2022〕3号)赋予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含小陶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共136项(详见附件1)、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共118项(详见附件2)、小陶镇行政执法事项206项(详见附件3)。
二、做好调整赋权行政执法事项衔接工作
中共永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司法局要统筹指导收回赋权行政执法事项衔接工作。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市直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保留的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赋权事项的承接、职责边界等内容,并报中共永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司法局备案。本决定施行之日前,收回赋权行政执法事项已立案但未办结的案件,乡镇(街道)应在施行之日起移交由有行政执法权的市直单位办理;本决定施行之日起,收回赋权行政执法事项由收回的市直有关部门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市直有关单位要做好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的收回和承接工作,事项收回后,依法做好相关行政执法事项实施。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合做好相关行政执法事项收回工作。同时,要严格执行《中共永安市委办公室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小陶镇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委办〔2020〕55号)《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永政规〔2022〕3号)《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的决定》(永政文〔2024〕97号)的文件规定,完成保留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承接确认书重新签订工作,并在本决定实施之前报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备案。
(三)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文件相关要求,视情对履职不到位的市直部门、乡镇(街道)予以通报批评。
本决定自2025年10月28日(注:文件发布之日起的第30日)起施行,有效期2035年10月28日,由中共永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永安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永安市人民政府收回乡镇人民政府(不含小陶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2. 永安市人民政府收回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3. 永安市人民政府收回小陶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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