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永安市殡葬基本服务费减免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殡葬基本服务费减免实施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加大推行惠民殡葬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着力推动和深化殡葬改革走深走实,根据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及《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永安市殡葬服务收费的通知》(永发改价格〔202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减免对象
(一)具有永安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火化的遗体。
(二)永安市境内公安机关允许火化(开具死亡证明)的无名(无主)遗体。
二、减免内容
(一)减免四项殡葬基本服务费2030元/具,具体为:
1. 遗体火化费:480元(普通火化炉);
2. 遗体接运费:720元(仅限永安市域内;包括:普通殡葬专用车接运费230元,抬尸费240元,卫生消毒费、材料费及装灰等费用250元);
3. 遗体存放费:720元(馆内冷藏72小时以内)(自选项目);
4. 骨灰寄存费:110元(一年以内)(自选项目)。
(二)城乡困难群众:含城乡低保人员、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和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无主)遗体等五类对象,在减免四项殡葬基本服务费的基础上,可在殡仪馆免费领取一个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三)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项目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发改部门核准价执行。丧属在办理火化、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直接给予免除,超出上述项目及标准的自行承担。
三、申请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死亡对象,丧属(丧事承办人)将下列材料一并提交给市殡仪馆,在结算殡葬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相关费用:
1. 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逝者身份证、户口簿(若无身份证和户口簿,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4. 《永安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原件;
5. 城乡困难群众由殡葬服务机构与市民政局或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科室核实免除对象信息。
(二)在异地死亡并在死亡地火化的,丧属除提供上述材料,还需提供异地火化证明和缴费发票到市殡仪馆提出免除申请,免除费用按照我市标准执行,超出不补,低于减免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
(三)无名(无主)遗体根据公安机关出具允许火化的相关证明,免费手续由殡仪馆直接办理。
四、经费保障
(一)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局将其足额纳入单位部门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永安市殡仪馆根据费用需求每月向市财政局申请用款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严禁超范围、超进度等违规支出。
(三)永安市殡仪馆应每月将减免对象申请材料整理成册,建立台账,市民政局应定期进行核查,市民政局、财政局应联合对减免对象和人数进行部分抽查核实,每年抽查核实次数不少于2次。
五、责任追究
(一)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的审核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 不按规定办理免费申请的;
2. 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 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费用的,或在《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建坟的区域内建造坟墓安葬的,由其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被骗取的免除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殡葬基本服务费减免政策宣传,确保此项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社会和谐。
(二)市民政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市殡仪馆做好殡葬费用减免政策的落实工作,市发改、财政、公安、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殡葬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职能,配合实施本办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殡葬基本服务费减免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办〔2014〕27号)同时废止。
附件:永安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附件
永安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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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所在地 |
免费对象类别 |
死亡时间 |
火化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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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户籍城乡 居民 ¨无名(无主) 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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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通讯地址 |
与逝者关系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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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项目 |
实际发生额(元) |
免费金额 (元) |
殡仪馆审核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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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遗体火化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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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遗体接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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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遗体存放(冷藏72小时内)(自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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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骨灰寄存费(一年以内)(自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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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骨灰盒(200元内)(自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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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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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免费项目中第5项仅限于城乡低保人员、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及无名(无主)遗体五类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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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明 事 项 本人亲属系永安市户籍人口,本人承诺遵守《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亲属遗体火化,并将其骨灰安葬在合法的墓葬场所,不乱埋乱葬。若违反承诺,将无条件归还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并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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