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100-0300-2012-00061 文号永政文〔2012〕179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2-11-12
标题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100-0300-2012-00061
文号 永政文〔2012〕179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2-11-12
标题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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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永安市“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发展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根据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和《福建省“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闽政〔2011〕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福建省“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要求,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发展,逐步形成以公安消防力量为主体,以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为重点,以志愿消防队伍等为补充,基本覆盖全市城乡、辐射农村的消防力量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发展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依据《福建省“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结合“十二五”期间全省消防站的建设,科学推进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十二五”期间全市需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6人(具体见附件)。至2015年底,全市在岗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10人。

(二)加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力量。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乡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是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乡镇;二是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三是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四是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三)规范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对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公安消防部门应依法督促和指导其按照不低于二级普通消防站的标准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配备专职消防队员。

(四)壮大志愿消防队伍。未建立公安消防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城市社区、行政村,要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因地制宜地建设保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消防执勤点。要大力发展民间消防力量,鼓励私营企业建设消防队,鼓励采取政企联办、乡村联办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形式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伍,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五)扩充消防文员队伍。“十二五”期间,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按照不少于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部编制员额的50%招录消防文员,共需招聘消防文员不少于4人(具体见附件)。至2015年底,全市在岗消防文员不少于4人。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标准等应当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专职消防队(站)要按照不低于二级普通消防站的标准建设,专职消防队员应不少于15人。经济发达镇可参照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组建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按照“五有”(有人员、有营房、有消防车、有执勤、有训练)标准建设,也可由两个以上乡镇或单位联合建立,且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10人。

(二)明确指导管理和执勤模式。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公安消防部门管理;乡镇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和参加应急救援,不收取任何费用。专职消防队应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可执行执勤两天(48小时)休息一天(24小时)的工作制度,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轮值班制,并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两天。

(三)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队伍。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与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签订劳动合同。优先从退役士兵尤其是公安消防部队退役士兵中招录专职消防队员,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要统一招考、择优选用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等级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充实消防文员队伍,用于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工作岗位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四)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公安消防部门验收,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单位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对在企业改制中面临生存危机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可采取政企联办、民办公助等形式因地制宜地进行整合和公共化改造,巩固和发展消防力量。

(五)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将灭火救援员国家职业等级作为招聘录用专职消防队员和实施岗位等级工资制以及专职消防队员定级、晋级、任职、续聘的主要依据。专职消防队员工作试用期满半年后,应当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灭火救援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后正式上岗。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规划和经费保障。我市结合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将人员(包含消防文员)工资福利及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企事业单位设立专职消防队的,应当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

(二)落实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按照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下发《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财行〔2009〕70号),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经费保障标准,确保每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经费每年不少于4万元。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负责,并享受相应待遇。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三)落实伤残抚恤待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部门应当参照《消防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试行)》,组织消防队伍人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记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或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按照《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闽政〔2004〕12号)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协调省民政厅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落实优惠待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专用车(船)应当按照特种车船的要求上牌和安装警示灯、警报器,设置专用标志,免缴泊车(岸)费。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并批准执行执勤训练、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往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消防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五)落实激励机制。对在防火、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多种形式消防队及人员,市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公安消防部门应一并纳入公安消防队伍评优评奖范围。对优秀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可参照现役部队士官“社会直招”的规定,按标准和条件转改士官;要鼓励和支持专职消防队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公安消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专职消防队员职业技能竞赛,并按有关规定对优胜者授予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并联合颁发“五一”劳动奖章等。

(六)落实组织建设。负责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安消防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当地组织部门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党、团组织,积极发展优秀的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专职消防队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专职消防队员的合法权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特别是政府专职消防队作为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的社会公益组织,履行着公共安全服务职能,是我市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重要意义,确实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领导,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有关部门的建设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范管理教育。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管、考核、奖惩工作机制,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准军事化”标准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消防文员队伍的管理和教育,确保队伍安全稳定。

(三)强化执勤训练。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业务指导,“十二五”期间,依托公安消防部门对全市专职消防队的指挥员和班骨干进行培训、轮训,提升专职消防队指挥员的组织指挥能力。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特别是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训练、灭火预案制定、六熟悉、演练以及灭火救援技战术等方面的指导,通过组织开展业务竞赛、业务考核、评比表彰等活动,促进业务训练。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联勤联训制度,逐步将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纳入统一的执勤体系,不断提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要积极指导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对单位、辖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切实提高服务单位和社会的能力。

(四)确保目标完成。全市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创建“平安乡(镇)”的考评范畴,促进工作落实,确保城乡公共消防安全。

 

附件:永安市“十二五”期间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征召计划表


附件:

永安市“十二五”期间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征召计划表

 

单 位

时 间

永安

(人)

小陶

(人)

洪田

(人)

大湖

(人)

贡川

(人)

西洋

(人)

曹远

(人)

安砂

(人)

罗坊

(人)

上坪(人)

青水(人)

槐南(人)

2011年

专职消防队员

4

15

0

0

0

0

0

0

0

0

0

0

消防文员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2012年

专职消防队员

6

0

0

0

0

0

0

0

0

0

0

0

消防文员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2013年

专职消防队员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消防文员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2014年

专职消防队员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消防文员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2015年

专职消防队员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消防文员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十二五”

合计

专职消防队员

10

0

0

0

0

0

0

0

0

0

0

0

消防文员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2015年底总数

专职消防队员

10

0

0

0

0

0

0

0

0

0

0

0

消防文员

4

0

0

0

0

0

0

0

0

0

0

0

注: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特勤消防站45-60人;一级普通消防站30-45人;二级普通消防站15-25人。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7日印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永安市“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发展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根据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和《福建省“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闽政〔2011〕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福建省“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要求,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发展,逐步形成以公安消防力量为主体,以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为重点,以志愿消防队伍等为补充,基本覆盖全市城乡、辐射农村的消防力量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发展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依据《福建省“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结合“十二五”期间全省消防站的建设,科学推进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十二五”期间全市需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6人(具体见附件)。至2015年底,全市在岗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10人。

(二)加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力量。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乡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是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乡镇;二是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三是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四是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三)规范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对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公安消防部门应依法督促和指导其按照不低于二级普通消防站的标准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配备专职消防队员。

(四)壮大志愿消防队伍。未建立公安消防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城市社区、行政村,要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因地制宜地建设保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消防执勤点。要大力发展民间消防力量,鼓励私营企业建设消防队,鼓励采取政企联办、乡村联办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形式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伍,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五)扩充消防文员队伍。“十二五”期间,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按照不少于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部编制员额的50%招录消防文员,共需招聘消防文员不少于4人(具体见附件)。至2015年底,全市在岗消防文员不少于4人。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标准等应当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专职消防队(站)要按照不低于二级普通消防站的标准建设,专职消防队员应不少于15人。经济发达镇可参照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组建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按照“五有”(有人员、有营房、有消防车、有执勤、有训练)标准建设,也可由两个以上乡镇或单位联合建立,且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10人。

(二)明确指导管理和执勤模式。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公安消防部门管理;乡镇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和参加应急救援,不收取任何费用。专职消防队应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可执行执勤两天(48小时)休息一天(24小时)的工作制度,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轮值班制,并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两天。

(三)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队伍。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与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签订劳动合同。优先从退役士兵尤其是公安消防部队退役士兵中招录专职消防队员,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要统一招考、择优选用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等级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充实消防文员队伍,用于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工作岗位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四)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公安消防部门验收,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单位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对在企业改制中面临生存危机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可采取政企联办、民办公助等形式因地制宜地进行整合和公共化改造,巩固和发展消防力量。

(五)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将灭火救援员国家职业等级作为招聘录用专职消防队员和实施岗位等级工资制以及专职消防队员定级、晋级、任职、续聘的主要依据。专职消防队员工作试用期满半年后,应当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灭火救援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后正式上岗。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规划和经费保障。我市结合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将人员(包含消防文员)工资福利及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企事业单位设立专职消防队的,应当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

(二)落实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按照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下发《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财行〔2009〕70号),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经费保障标准,确保每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经费每年不少于4万元。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负责,并享受相应待遇。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三)落实伤残抚恤待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部门应当参照《消防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试行)》,组织消防队伍人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记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或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按照《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闽政〔2004〕12号)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协调省民政厅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落实优惠待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专用车(船)应当按照特种车船的要求上牌和安装警示灯、警报器,设置专用标志,免缴泊车(岸)费。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并批准执行执勤训练、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往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消防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五)落实激励机制。对在防火、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多种形式消防队及人员,市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公安消防部门应一并纳入公安消防队伍评优评奖范围。对优秀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可参照现役部队士官“社会直招”的规定,按标准和条件转改士官;要鼓励和支持专职消防队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公安消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专职消防队员职业技能竞赛,并按有关规定对优胜者授予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并联合颁发“五一”劳动奖章等。

(六)落实组织建设。负责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安消防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当地组织部门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党、团组织,积极发展优秀的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专职消防队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专职消防队员的合法权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特别是政府专职消防队作为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的社会公益组织,履行着公共安全服务职能,是我市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重要意义,确实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领导,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有关部门的建设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范管理教育。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管、考核、奖惩工作机制,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准军事化”标准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消防文员队伍的管理和教育,确保队伍安全稳定。

(三)强化执勤训练。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业务指导,“十二五”期间,依托公安消防部门对全市专职消防队的指挥员和班骨干进行培训、轮训,提升专职消防队指挥员的组织指挥能力。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特别是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训练、灭火预案制定、六熟悉、演练以及灭火救援技战术等方面的指导,通过组织开展业务竞赛、业务考核、评比表彰等活动,促进业务训练。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联勤联训制度,逐步将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纳入统一的执勤体系,不断提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要积极指导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对单位、辖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切实提高服务单位和社会的能力。

(四)确保目标完成。全市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创建“平安乡(镇)”的考评范畴,促进工作落实,确保城乡公共消防安全。

 

附件:永安市“十二五”期间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征召计划表


附件:

永安市“十二五”期间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征召计划表

 

单 位

时 间

永安

(人)

小陶

(人)

洪田

(人)

大湖

(人)

贡川

(人)

西洋

(人)

曹远

(人)

安砂

(人)

罗坊

(人)

上坪(人)

青水(人)

槐南(人)

2011年

专职消防队员

4

15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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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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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专职消防队员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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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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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专职消防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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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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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专职消防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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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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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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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专职消防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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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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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

合计

专职消防队员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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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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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底总数

专职消防队员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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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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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文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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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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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特勤消防站45-60人;一级普通消防站30-45人;二级普通消防站15-25人。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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