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03100-0300-2023-00052 | 文号 | 永政地〔2023〕26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05-04 | |||||||||
标题 | 永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3年第1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3100-0300-2023-00052 | |||||||||||
文号 | 永政地〔2023〕26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3-05-04 | |||||||||||
标题 | 永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3年第1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2023年3月2日,国务院批准征收了集体土地35.0851公顷(自然资函〔2023〕123号)。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国道G356线永安曹远樟林至泥坪公路工程。
二、征收土地位置
拟征收土地位于曹远镇上曹村、下墩村、前坪村、埔头村、樟林村、鸬鹚村。
三、被征收村、土地面积及土地用途
拟征收曹远镇上曹村林地1.0691公顷;曹远镇下墩村园地0.0551公顷;曹远镇前坪村园地0.2716公顷;曹远镇埔头村耕地3.484公顷、园地0.668公顷、林地17.3309公顷、其他农用地0.9275公顷;曹远镇樟林村耕地0.054公顷、林地3.417公顷、其他农用地0.0339公顷、草地0.1956公顷、建设用地0.0221公顷;曹远镇鸬鹚村耕地0.6858公顷、园地0.7755公顷、林地4.6454公顷、其他农用地0.3168公顷、草地0.4552公顷、建设用地0.2213公顷、未利用地0.4563公顷。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地类 |
面积(公顷) |
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万元/公顷) |
青苗费 (万元/公顷) |
耕地 |
4.2238 |
58.5-59.25 |
1.95-2.1 |
非经济林 |
26.4624 |
12.285-12.4425 |
|
园地 |
1.7702 |
23.4 |
|
草地 |
0.6508 |
5.85-5.925 |
|
其他农用地 |
1.2782 |
58.5-59.25 |
|
建设用地 |
0.2434 |
5.85-5.925 |
|
未利用地 |
0.4563 |
5.85 |
|
合计 |
35.0851 |
五、征收工作安排
本次征收土地的实施单位为曹远镇人民政府,本公告发布后征地实施单位根据征地调查确认成果支付征地补偿费,并收集征地涉及的土地权属证件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六、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对项目建设用地批复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
自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青苗、地上附着物和房屋等,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3月2日,国务院批准征收了集体土地35.0851公顷(自然资函〔2023〕123号)。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国道G356线永安曹远樟林至泥坪公路工程。
二、征收土地位置
拟征收土地位于曹远镇上曹村、下墩村、前坪村、埔头村、樟林村、鸬鹚村。
三、被征收村、土地面积及土地用途
拟征收曹远镇上曹村林地1.0691公顷;曹远镇下墩村园地0.0551公顷;曹远镇前坪村园地0.2716公顷;曹远镇埔头村耕地3.484公顷、园地0.668公顷、林地17.3309公顷、其他农用地0.9275公顷;曹远镇樟林村耕地0.054公顷、林地3.417公顷、其他农用地0.0339公顷、草地0.1956公顷、建设用地0.0221公顷;曹远镇鸬鹚村耕地0.6858公顷、园地0.7755公顷、林地4.6454公顷、其他农用地0.3168公顷、草地0.4552公顷、建设用地0.2213公顷、未利用地0.4563公顷。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地类 |
面积(公顷) |
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万元/公顷) |
青苗费 (万元/公顷) |
耕地 |
4.2238 |
58.5-59.25 |
1.95-2.1 |
非经济林 |
26.4624 |
12.285-12.4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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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
1.7702 |
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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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地 |
0.6508 |
5.85-5.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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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
1.2782 |
58.5-5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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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0.2434 |
5.85-5.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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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0.4563 |
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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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35.0851 |
五、征收工作安排
本次征收土地的实施单位为曹远镇人民政府,本公告发布后征地实施单位根据征地调查确认成果支付征地补偿费,并收集征地涉及的土地权属证件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六、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对项目建设用地批复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
自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青苗、地上附着物和房屋等,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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