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03100-0300-2023-00108 | 文号 | 永政文〔2023〕65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10-20 | |||||||||
标题 |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福建省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3100-0300-2023-00108 | |||||||||||
文号 | 永政文〔2023〕65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3-10-20 | |||||||||||
标题 |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福建省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永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福建闽投永安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小陶镇人民政府、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市直有关单位:
依据《福建省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永政文〔2023〕45号)和《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泉铁路(永安段)乡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永政文〔2016〕122号)等文件精神,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的原则,为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具体实施办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征收非经济林地补偿费、安置费9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6000元/亩,安置费3000元/亩。
二、集体林地不区分划拨集体林地和并购集体林地,安置费一律按5:5比例分成,即林地所有权单位得50%,林木所有权单位或个人得50%。
三、征地补偿均以事实经营为依据,通过第三方实地调查、测量面积进行补偿。林地区域内已经存在村级(含村级)以上等级标准且已硬化的公路及水域,其补偿面积应予以扣除。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福建闽投永安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小陶镇人民政府、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市直有关单位:
依据《福建省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永政文〔2023〕45号)和《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泉铁路(永安段)乡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永政文〔2016〕122号)等文件精神,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的原则,为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具体实施办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征收非经济林地补偿费、安置费9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6000元/亩,安置费3000元/亩。
二、集体林地不区分划拨集体林地和并购集体林地,安置费一律按5:5比例分成,即林地所有权单位得50%,林木所有权单位或个人得50%。
三、征地补偿均以事实经营为依据,通过第三方实地调查、测量面积进行补偿。林地区域内已经存在村级(含村级)以上等级标准且已硬化的公路及水域,其补偿面积应予以扣除。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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