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3100-3000-2021-00113
- 备注/文号: 永政地〔2021〕85号
-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10-28
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解除永安市北部工业新城一期主干道北侧04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请示》(永自然资〔2021〕145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永安市北部工业新城一期主干道北侧04号地块竞得人福建中科宏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终止建设。为有利于地块后续开发,确保园区产业项目顺利实施,原则同意你局关于收回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请示。你局与福建中科宏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一并收回,核销作废。
二、福建中科宏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已缴交的该地块土地出让金1348万元中,定金270万元不予退还,其余土地出让价款1078万元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三、地块收回未处置前,由永安市尼葛林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管护。收回的地块按照尼葛开发园区规划布局重新规划后,再办理地块挂牌出让手续。
请你局接文后,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手续。
特此批复。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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