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100-3000-2022-00064 文号永政地〔2022〕43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8-04
标题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灭火救援训练中心项目建设用地划拨土地的批复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100-3000-2022-00064
文号 永政地〔2022〕43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8-04
标题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灭火救援训练中心项目建设用地划拨土地的批复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灭火救援训练中心项目建设用地划拨土地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8-16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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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永安市消防救援大队:

  你单位用地申请等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提供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2013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3〕610号)批准征收原燕南街道林地6848平方米、《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2013年度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3〕807号)批准征收燕南街道吉峰村集体土地2907平方米(其中其他农用地34平方米、园地23平方米、林地2841平方米、建设用地9平方米)、燕南街道集体用地13420平方米(其中其他农用地97平方米、园地336平方米、林地1298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3040平方米,合计26215平方米作为你单位永安市灭火救援训练中心项目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二、该项目具体用地范围详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481202200003号)及用地红线图。

  三、该项目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你单位在建设中应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导(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和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确定的用途实施,未经政府批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改变用途。

  四、在项目施工中,你单位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项目若涉及各类保护区、文物点、历史建筑、环保、安全等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该项目土地划拨具体手续,请向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办理。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消防救援大队:

  你单位用地申请等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提供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2013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3〕610号)批准征收原燕南街道林地6848平方米、《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2013年度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3〕807号)批准征收燕南街道吉峰村集体土地2907平方米(其中其他农用地34平方米、园地23平方米、林地2841平方米、建设用地9平方米)、燕南街道集体用地13420平方米(其中其他农用地97平方米、园地336平方米、林地1298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3040平方米,合计26215平方米作为你单位永安市灭火救援训练中心项目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二、该项目具体用地范围详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481202200003号)及用地红线图。

  三、该项目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你单位在建设中应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导(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和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确定的用途实施,未经政府批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改变用途。

  四、在项目施工中,你单位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项目若涉及各类保护区、文物点、历史建筑、环保、安全等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该项目土地划拨具体手续,请向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办理。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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