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政府文件 >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索 引 号 | SM03100-3000-2022-00072 | 文号 | 永政地〔2022〕49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2-09-09 | |||||||||
标题 |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恒弘供热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3100-3000-2022-00072 | |||||||||||
文号 | 永政地〔2022〕49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2-09-09 | |||||||||||
标题 |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恒弘供热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为实施永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恒弘供热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项目名称、范围、目的
项目名称:恒弘供热附属设施建设项目。
征地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贡川镇攀龙村,总面积0.6636公顷,东至道路、西至林地、南至空地、北至林地(具体位置详见项目规划选址红线图)。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恒弘供热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该项目拟征收贡川镇攀龙村集体土地0.6636公顷,其中林地0.6636公顷。
该项目涉及征收贡川镇攀龙村集体土地中林地0.6636公顷未分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永政通告〔2017〕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攀龙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9.2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非经济林地为0.21。
该项目涉及的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泉铁路(永安段)街道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永政文〔2016〕123号)标准执行。不涉及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不涉及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地面物拆迁。
四、安置途径
1. 涉及农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
2. 本次征地无需安置农业人口。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进行讨论研究,作出相应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贡川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贡川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实施永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恒弘供热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项目名称、范围、目的
项目名称:恒弘供热附属设施建设项目。
征地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贡川镇攀龙村,总面积0.6636公顷,东至道路、西至林地、南至空地、北至林地(具体位置详见项目规划选址红线图)。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恒弘供热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该项目拟征收贡川镇攀龙村集体土地0.6636公顷,其中林地0.6636公顷。
该项目涉及征收贡川镇攀龙村集体土地中林地0.6636公顷未分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永政通告〔2017〕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攀龙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9.2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非经济林地为0.21。
该项目涉及的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泉铁路(永安段)街道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永政文〔2016〕123号)标准执行。不涉及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不涉及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地面物拆迁。
四、安置途径
1. 涉及农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
2. 本次征地无需安置农业人口。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进行讨论研究,作出相应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贡川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贡川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