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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永安市政务舆情回应制度(暂行规定)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为加强我市政务舆情回应工作,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闽政办〔2016〕17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工作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
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科学有效原则。在政务网络舆情的收集与回应上,要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政务网络舆情第一时间收集、第一时间报送、第一时间整理分析研判处置、第一时间向社会回应,力争有用有效。
双向互动原则。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探索建立网上群众路线工作法,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发挥舆情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第二条 舆情收集。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公安局、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中心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收集主要门户网站、用户活跃论坛和社交软件、微信、微博等政务新媒体、热线电话,以及传统媒体上的重大政务舆情。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安排专人和力量负责收集本地区、本部门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涉及民生领域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涉及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上级政府要求下级政府主动回应的政务舆情。通过巡查即时掌握了解网络等舆情动态,对涉及本乡镇(街道)、本部门工作相关的疑虑、误解、以及歪曲和谣言,迅速与宣传部(网信办)、政府办、应急管理局等工作机构核实衔接,正面引导社会舆论,消除公众疑虑,确保回应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条 分析研判。健全舆情研判标准,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完善舆情预警机制,准确判断回应价值。加强舆情研判和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通过网络舆情日志、舆情专报等,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反馈。对重大敏感政务舆情,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局应组织当事单位、主管部门和相关方面会商研判,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审后进行处置。
第四条 应对处置。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综合防控体系,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相结合。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建立健全敏感舆情跨乡镇、跨部门协同处置机制,强化全市“一盘棋”意识,提高应急处置效能。各单位、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信息共享、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舆情处置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重大舆情处置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具体负责政务舆情处置工作;职能部门(科室)负责人为日常负责人,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
第五条 公开回应。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本乡镇(街道)、本部门政务舆情引导和回应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坚持“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推进政务微信与政府网站的联动和互补,发挥政务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作用。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正面引导舆论。
第六条 本暂行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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