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受理部门 | 办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所需材料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出生登记 | 新生儿国内出生户口登记 | 落户地派出所 | 国内出生,婚生子女随父或母出生申报户口登记。 | 申报人前往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公民出生后,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时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1.《出生医学证明》; 2.落户方《居民户口簿》(落户方是军人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3.父母《结婚证》。 备注:1.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另需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2.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另需提供落户方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市市辖区或本县(市)内无房承诺书。 3.公民出生后,父母双方失踪、死亡或者在国(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还应当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 4.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均已注销随其他监护人落户还应当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承诺。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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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出生,非婚生子女出生申报户口登记。 | 申报人前往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非婚生子女,提交下列材料,向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1.《出生医学证明》; 2.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3.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 向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实亲子关系的亲子司法鉴定书;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的,应当随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备注:1.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另需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2.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另需提供落户方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市市辖区或本县(市)内无房承诺书。 3.公民出生后,父母双方失踪、死亡或者在国(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还应当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 4.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均已注销随其他监护人落户还应当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承诺。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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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出生,婚生子女申报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 | 申报人前往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有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1.《出生医学证明》; 2.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3.父母《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4.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备注:1.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另需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2.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另需提供落户方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市市辖区或本县(市)内无房承诺书。 3.公民出生后,父母双方失踪、死亡或者在国(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还应当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 4.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均已注销随其他监护人落户还应当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承诺。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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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公民在国(境)外所生子女户口登记 | 落户地派出所 | 国外出生,具有华侨身份出生登记。 | 申报人前往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华侨身份的,提交下列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2.国外出生证明; 3.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父母结婚证明。 《华侨来闽定居证》自签发之日起已经超过6个月的,不予受理。 备注:1.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另需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2.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另需提供落户方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市市辖区或本县(市)内无房承诺书; 3. 中国公民在国(境)外所生的子女,父母双方户口已注销,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还应当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 4.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均已注销随其他监护人落户还应当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承诺。 5.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人员翻译的中文译本,加盖翻译机构公章,由翻译人员签名。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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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地派出所 | 国外出生,不具有华侨身份出生登记。 | 申报人前往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材料齐全,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 |
户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华侨身份的,提交下列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当重新申请。 1.《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华侨身份认定书》原件; 3.末次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 4.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父母结婚证明; 6.国外出生证明; 7.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备注:1.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为外国护照的,应当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意见,不提交上述第2、3项材料。 2.无法提交国外出生证明或者父母结婚证明,或者提交的出生证明登记的父母信息与申报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其父、母或者国内监护人书面《声明》以及亲子司法鉴定书,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受理;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的,应当随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3.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另需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4.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另需提供落户方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市市辖区或本县(市)内无房承诺书。 5.中国公民在国(境)外所生的子女,父母双方户口已注销,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还应当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 6.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均已注销随其他监护人落户还应当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承诺。 7.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人员翻译的中文译本,加盖翻译机构公章,由翻译人员签名。 |
10个工作日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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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地派出所 | 港澳台出生子女申报户口登记。 | 申报人前往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材料齐全,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 |
户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在港澳台地区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地区合法身份的,提交下列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1.出生证明; 2.父母结婚证明; 3.入境证明材料、父母双方或者母亲单独一方的出入境证件(需与出生证明一致); 4.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备注:1.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另需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2.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另需提供落户方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市市辖区或本县(市)内无房承诺书。 3.中国公民在国(境)外所生的子女,父母双方户口已注销,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还应当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 4.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均已注销随其他监护人落户还应当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承诺。 5.提交我国港澳地区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提交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证明材料的,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公证协会核验并附核验证明。 |
10个工作日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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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收养登记 |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弃婴登记户口 | 落户地派出所 |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申报户口登记。 | 申报人前往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户口登记,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1.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2.《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3.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的《代养协议书》。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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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民取得《收养证》的户口登记 | 落户地派出所 | 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未成年人。 | 申报人前往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户口登记,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未成年人,提交下列材料,由收养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2.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收养公证书)。 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户口迁移办理。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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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恢复户口 | 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 | 落户地派出所 | 公民在2003年8月以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或者假释申请恢复户口。 | 申报人前往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恢复户口登记,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公民在2003年8月以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1.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 2.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备注:1.在家庭变迁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向家庭变迁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2.证明材料遗失的,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原户口注销档案资料为依据。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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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恢复户口 | 落户地派出所 |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申请恢复户口。 | 申报人前往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恢复户口登记,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由本人提交下列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1.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2.《居民身份证》; 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产权证明。 备注:安置地公安派出所与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一致的,除前款所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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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不合格退出现役或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恢复户口 | 落户地派出所 | 不合格退出现役或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申请恢复户口。 | 申报人前往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恢复户口登记,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军人因不合格退出现役或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提交下列材料,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1.不合格退出现役的,应当持现役部队政工部门出具的证明; 2.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提交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 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产权证明。 备注: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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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注销户口后重新出现恢复户口登记 | 落户地派出所 | 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注销户口后重新出现,申请恢复户口。 | 申报人前往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恢复户口登记,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后重新出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1.人民法院撤销宣告裁定书; 2.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备注: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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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持证未落户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 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 | 持迁移证未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因证件过期、中途放弃迁移或丧失落户条件的,申请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 申报人前往原迁出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恢复户口登记,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持迁移证未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因证件过期、中途放弃迁移或丧失落户条件的,提交下列材料到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1.申请书; 2.《户口迁移证》; 3.本人《居民身份证》; 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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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长期外出(含婚嫁未迁)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恢复户口 | 原籍地派出所 | 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长期外出(含婚嫁未迁)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申请恢复户口。 | 申报人前往原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恢复户口登记,材料齐全,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 |
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长期外出(含婚嫁未迁)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提交下列材料到原籍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1.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原《户口底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 3.经原籍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制作4份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本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 |
10个工作日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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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注销登记 | 死亡注销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公民死亡,申请注销户口。 | 申报人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注销,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应当在1个月内,提交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1.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者其他死亡证明; 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 3.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领事函》或者死亡公民境内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 4.人民法院出具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或者宣告死亡判决书。 申报义务人无法提交上述材料之一的,作出《声明》,提交村居委会证明材料或者殡葬部门火化证明材料,经民警调查并签字确认后办理。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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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出国(境)注销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公民已取得外国国籍,申请注销户口。 | 申报人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注销,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公民已取得外国国籍的,提交下列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 1.外国护照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函;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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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注销户口。 | 申报人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注销,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公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的,提交下列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 1.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函;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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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前往台湾地区定居,申请注销户口。 | 申报人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注销,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公民前往台湾地区定居的,提交下列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 1.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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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国内福利院收养儿童办理国内公民收养手续后,申请注销收养儿童户口。 | 申报人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注销,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外国人在国内福利院收养儿童办理国内公民收养手续后,福利院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 1.省民政部门签发的《涉外送养通知书》《涉外收养登记证》复印件; 2.《居民户口簿》。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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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参军入伍注销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申请注销户口。 | 申报人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注销,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父母或者户主提交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 1.《入伍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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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户口迁移 | 夫妻投靠 | 迁入地派出所 | 夫妻投靠,申请户口迁移。 | 申报人前往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备注:被投靠一方属于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投靠人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房承诺,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单独立家庭户。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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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子女投靠父母 | 迁入地派出所 | 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申请户口迁移。 | 申报人前往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选择投靠父亲或者母亲落户。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资料。 备注:未满18周岁子女,父母双方已离婚,需办理投靠抚养方落户的,还应当提交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办理落户;需办理投靠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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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子女户籍均不在该设区市市辖区、县(市)范围内的,可以申请1名子女办理随父母落户。 | 申报人前往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父母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子女户籍均不在该设区市市辖区、县(市)范围内的,可以申请1名子女办理随父母落户。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资料; 3.父母合法稳定住所资料。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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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离婚的子女,经户主同意,可以不受父母的其他子女户籍均不在该城市市辖区、县(市)范围内的限制,办理随父母落户。 | 申报人前往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已离婚的子女,经户主同意,可以不受父母的其他子女户籍均不在该城市市辖区、县(市)范围内的限制,办理随父母落户。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资料; 3.父母合法稳定住所资料; 4.子女《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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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父母投靠子女 | 迁入地派出所 | 父母可以根据本人意愿投靠年满18周岁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落户。 | 申报人前往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父母可以根据本人意愿投靠年满18周岁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落户。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资料; 3.子女合法稳定住所资料。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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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与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之间投靠落户 | 迁入地派出所 | 未满18周岁的公民,已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区域内的学校就读的,且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办理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落户。 | 申报人前往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材料齐全,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由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5个工作日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资料; 3.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资料。 |
5个工作日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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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外祖父母确与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居住生活,且其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办理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 | 申报人前往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材料齐全,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由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5个工作日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资料; 3.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合法稳定住所资料。 |
5个工作日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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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儿媳或者女婿与公婆或者岳父母之间投靠落户 | 迁入地派出所 | 因配偶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的,本人可以申请投靠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公婆或者岳父母落户。 | 申报人前往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材料齐全,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由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5个工作日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配偶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的资料;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儿媳或女婿的《结婚证》; 4.儿媳或者女婿与公婆或者岳父母的关系资料; 5.公婆或岳父母合法稳定住所资料。 |
5个工作日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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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子女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的,本人可以申请投靠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该子女配偶落户。 | 申报人前往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材料齐全,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由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5个工作日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子女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的资料;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儿媳或女婿的《结婚证》; 4.儿媳或者女婿与公婆或者岳父母的关系资料; 5.儿媳或女婿合法稳定住所资料。 备注:原儿媳或者原女婿已再婚或者离婚,申请按前款规定投靠的,应事先征得被投靠方书面同意。 |
5个工作日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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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 迁入地派出所 | 我省院校录取的新生户口迁入院校学生集体户。 | 申报人前往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招生计划文件; 2.新生花名册; 3.录取通知书; 4.《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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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被省外院校录取学生申请迁往省外签发《户口迁移证》。 | 申报人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 2.《录取通知书》。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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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地派出所 | 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学生应届毕业后,继续在本省其他院校就读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 申报人前往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录取通知书》; 4.院校录取新生花名册。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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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地派出所 | 学生转学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 申报人前往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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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地派出所 | 院校学生退学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 申报人前往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学校批准退学文件。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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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地派出所 | 离校时已在我省落实就业创业单位的毕业生申请办理落户。 | 申报人前往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毕业证书 4.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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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户口在省内的毕业生在省外就业申请迁往省外签发《户口迁移证》。 | 申报人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毕业证书; 4.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聘用)合同; 5.就业报到证。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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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地派出所 | 入伍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院校毕业生申请户口迁移至就业创业单位。 | 申报人前往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毕业证书; 4.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5.退出现役证书。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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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地派出所 | 原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 | 申报人前往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就业报到证》或者出国出境就业就学相关证照以及签证; 4《毕业证书》或者出国出境前就读学校相关证明(学生证或者学校证明)。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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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地派出所 | 原籍我省,户口在人才市场集体户,现已失业的院校毕业生申请迁回原籍或者现家庭户。 | 申报人前往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失业承诺书; 4.选择投靠他人落户需提供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资料;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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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就业居住居住户口迁移 | 居住地派出所 | 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设区市城区居住的公民申请办理落户。 | 申报人前往居住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材料齐全,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备注:1.选择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资料; 2.选择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户口簿。 |
10个工作日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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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县(市)和建制镇居住的公民申请办理落户。 | 申报人前往居住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材料齐全,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备注:1.选择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资料; 2.选择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户口簿。 |
10个工作日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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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技术工人户口迁移 | 迁入地派出所 | 技术工人户口迁移。 | 申报人前往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材料齐全,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劳动合同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
10个工作日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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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留学归国人员户口迁移 | 迁入地派出所 | 留学归国人员户口迁移。 | 申报人前往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材料齐全,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 4.劳动合同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
10个工作日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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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先进个人、模范和专业技术人才户口迁移 | 迁入地派出所 | 在居住地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享受县级以上劳模待遇的人员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申请办理落户。 | 申报人前往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材料齐全,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受评批文或者中级职称证; 4.居住证; 5.合法稳定住所资料。 |
10个工作日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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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工作调动等原因户口迁移 | 迁入地派出所 | 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工作调动等原因户口迁移。 | 申报人前往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行政介绍信; 4.调令、《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花名册》《福建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者《福建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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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家属随军户口迁移 | 迁入地派出所 | 驻闽部队军人,其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迁移。 | 申报人前往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随军文件; 4.军人工作证; 5.结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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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地派出所 | 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安置地随迁落户。 | 申报人前往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审定表; 4.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家属随迁申请表; 5.随迁家属有关婚姻、户籍、子女等方面证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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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博士后人员户口迁移 | 迁入地派出所 | 博士后入站,申请户口迁移。 | 申报人前往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福建省公务员局《介绍信》。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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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地派出所 | 博士后出站,申请户口迁移。 | 申报人前往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福建省公务员局《介绍信》; 4.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结婚证和子女相关材料。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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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出家人员户口迁移 | 迁入地派出所 | 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出家人员户口迁移。 | 申报人前往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资料。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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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户口迁移 | 迁入地派出所 |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户口迁移。 | 申报人前往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异地安置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资料。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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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或更正 | 变更姓氏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一、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1.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间变更姓氏的,提交关系证明; 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收养证明; 3.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4.未满18周岁公民,因父母再婚申请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的,提交《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满18周岁后申请的,应当具备在未满18周岁期间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经历的条件; 5.属非婚生的未满18周岁公民,因父或母另组家庭申请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的,提交《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满18周岁后申请的,应当具备在未满18周岁期间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经历的条件; 6.少数民族公民因本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变更姓氏的,需经公安派出所调查确认属实; 7.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氏的。 前款规定以外情形申请姓氏变更的,以人民法院行政或者民事诉讼判决明确的姓氏办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14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时,应当书面承诺不具有如下情形: 1.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2.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3.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5.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6.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 |
申报人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姓氏变更,材料齐全,公民申请姓氏变更,(未满6周岁)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由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5个工作日办结;姓氏变更(已满6周岁)的,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审批,10个工作日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姓氏: 1.申请报告;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下列材料之一: (1)因血缘关系变更姓氏,提交关系证明资料(若通过核查福建省治安管理系统或公安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已能体现家庭关系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由窗口民警打印核查结果页面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户籍民警章,注明查询出处及打印时间;系统无法体现关系的,提供其他关系证明); (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收养公证书); (3)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提交涉外婚姻关系资料; (4)因父母再婚变更姓氏,提交《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5)非婚生公民因父或母另组家庭变更姓氏,提交《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 (6)因少数民族公民因本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变更姓氏,提交情况说明; (7)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变更姓氏,提交情况说明; (8)因法院判决明确的其他情形变更姓氏,提交生效的法院判决书。 备注:1.未满18周岁的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已满10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父母离婚后,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未满18岁子女姓名变更的,不予受理;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文书或者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1)子女未满10周岁的,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2)子女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3)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3.14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时,应当书面承诺不具有如下情形: (1)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2)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3)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5)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6)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
公民申请姓氏变更(未满6周岁)的,5个工作日办结;姓氏变更(已满6周岁)的,10个工作日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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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变更名字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公民可以根据意愿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 申报人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办理名字变更,材料齐全,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由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5个工作日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名字: 1.申请报告;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备注:1.未满18周岁的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已满10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父母离婚后,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未满18岁子女姓名变更的,不予受理;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文书或者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1)子女未满10周岁的,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2)子女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3)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3.14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时,应当书面承诺不具有如下情形: (1)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2)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3)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5)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6)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
5个工作日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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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更正出生日期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公民申请出生日期更正。 | 申报人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出生日期更正,材料齐全,未满16周岁的,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审批,10个工作日办结;年满16周岁的,上报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批,15个工作日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1.《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申请书; 3.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材料(户籍证明、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接生医院出具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母亲分娩病案档案;省外迁入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或者原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底册复印件。) |
未满16周岁的,10个工作日办结;年满16周岁的,15个工作日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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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单位干部更正出生日期。 | 申报人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出生日期更正,材料齐全,上报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批,15个工作日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1.《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申请书; 3.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
15个工作日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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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变更民族成份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变更民族成份。 | 申报人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民族变更,材料齐全,上报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批,15个工作日办结。 |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设区市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证明; 3.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申请变更人的关系证明承诺。 |
15个工作日 | 无收费 | 《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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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性别变更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或者性别矫正后要求变更性别。 | 申报人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民族变更,材料齐全,上报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批,15个工作日办结。 |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或者性别矫正后要求变更性别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文书; 3.监护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申请变更人关系证明承诺。 |
15个工作日 | 无收费 | 《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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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非主要项目变更更正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申报人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民族变更,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 1.《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申请书; 3.体现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变化的资料。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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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暂住登记 | 居住地派出所 | 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可以由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委托受理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 申请人前往居住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 1.《福建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居住证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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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居住证首次申领 | 居住地派出所 | 流动人口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后,符合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委托受理机构申领居住证。 | 申请人前往居住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材料齐全,15日办结。 |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填写《福建省居住证申领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并按以下情形分别提交材料: 1.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包括自有(亲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合法稳定就业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录用(聘用)证书、社保缴纳凭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连续就读: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
15日 | 无收费 | 《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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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居住证换、补领 | 居住地派出所 |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 申请人前往居住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材料齐全,15日办结。 | 《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 15日 | 无收费 | 《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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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居住证签注 | 居住地派出所 |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 申请人前往居住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材料齐全,15日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 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 2.原居住证; 3.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包括自有(亲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合法稳定就业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录用(聘用)证书、社保缴纳凭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连续就读: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
15日 | 无收费 | 《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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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 居住地派出所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 申请人前往居住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 1.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之一的证明材料; (1)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
10个工作日 | 无收费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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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 | 居住地派出所 |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
申请人前往居住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 1.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原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
10个工作日 | 无收费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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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派出所 | 居住地变更。 | 申请人前往居住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 1.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原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3.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之一的证明材料; (1)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
10个工作日 | 无收费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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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补领 | 居住地派出所 | 港澳台居民居住丢失补领。 | 申请人前往居住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 1.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之一的证明材料; (1)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
10个工作日 | 无收费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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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居民身份证管理 | 居民身份证申领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未满16周岁公民自愿申请办理的,须监护人同时到场申办。 | 申请人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材料齐全,普通证20个工作日,加急证10个工作日制证完成。 | 居民户口簿 | 普通证20个工作日,加急证10个工作日。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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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居民身份证换、补领 | 省内任一派出所 | 户籍在我省,已申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公民自愿申请办理的,须监护人同时到场申办。 | 申请人可前往省内任一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材料齐全,普通证20个工作日,加急证10个工作日发证。 | 居民身份证 | 普通证20个工作日,加急证10个工作日。 |
换领20元/证,损坏换领40元/证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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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任一派出所 | 户籍在我省,已申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因居民身份证丢失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公民自愿申请办理的,须监护人同时到场申办。 | 申请人可前往省内任一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材料齐全,普通证20个工作日,加急证10个工作日制证完成。 |
提交下列材料,到省内任一派出所办理: 1.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之一; 2.证件丢失的书面报告。 |
普通证20个工作日,加急证10个工作日。 |
40元/证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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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 省内任一派出所 | 在省内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本省户籍居民。 | 申请人可前往省内任一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材料齐全,3日内发证。 | 申请人本人(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件之一,向省内任一公安派出所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 3日内发证 |
10元/证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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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 居住地派出所 | 在我省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外省公民,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公民自愿申请办理的,须监护人同时到场申办。 | 申请人前往居住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材料齐全,60日内发证。 |
提交下列材料,到暂住地派出所换领居民身份证: 1.居民身份证; 2.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需交验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居住证; (2)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可提供公安机关核验过的登记材料; (3)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 (4)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5)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
60日内发证 |
换领20元/证,损坏换领40元/证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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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派出所 | 在我省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外省公民,因居民身份证丢失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公民自愿申请办理的,须监护人同时到场申办。 | 申请人前往居住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材料齐全,60日内发证。 |
提交下列材料,到暂住地派出所换领居民身份证: 1.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之一; 2.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需交验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居住证; (2)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可提供公安机关核验过的登记材料; (3)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 (4)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5)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
60日内发证 |
40元/证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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