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4〕31号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局。
第三人:欧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三明市(永安市)认定工伤〔2023〕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2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