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4〕33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投诉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履行职责为由,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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