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4〕41号
申请人:谢某。
被申请人:某局。
第三人:王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公(XX)行罚决字〔2024〕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7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公(XX)行罚决字〔2024〕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重新作出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公(XX)行罚决字〔2024〕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事实。理由:1.2024年10月9日上午和中午,第三人妻子邱某故意用一个叫卖喇叭对申请人制造噪音伤害。申请人提出音量关小,但邱某讲就是要吵死你,无奈申请人只好用泡沫箱放在摊位上进行隔音。下午3时许,第三人来到其菜摊,一上来就把泡沫箱扔掉,第三人打了申请人一巴掌后,导致申请人头痛、耳鸣,于是申请人报警。2.申请人的伤情至少应为轻微伤,而不是未见明显伤痕。经某医院2024年10月9日16时45分门诊诊断为:头部损伤、右胸损失、右上臂挫伤。综上,申请人为减少喇叭噪音将泡沫箱摆放在摊位上减少噪音伤害,并未影响第三人夫妻摊位,不存在如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因泡沫箱的摆放位置而发生争吵的事实。
被申请人称:2024年10月9日16时许,在某市场门口第三人路边摊位,第三人与申请人因摊位间泡沫箱摆放问题发生口角纠纷,第三人用手打了申请人左脸一巴掌。10月14日,被申请人物证鉴定室对申请人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未见明显损伤痕迹,不具备鉴定条件。10月25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给与第三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认为:殴打他人一般处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可单处罚款。本案系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未造成轻微伤害后果较轻,依法适用情节较轻的处罚幅度,且第三人没有前科,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依法适用罚款的裁量情节。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于10月25日作出的永公(XX)行罚决字〔2024〕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第三人在本机关发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后,未在行政复议期间向本机关提交有关复议请求的答复意见、证据及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警称:因摆摊占位问题与第三人发生口角,第三人打了申请人一巴掌。被申请人于10月10日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10月14日,被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物证鉴定室对申请人损伤程度进行鉴定。10月15日,经被申请人物证鉴定室鉴定,结论为体表检验未见明显损伤痕迹,不具备鉴定条件,申请人因体表检验未见明显损伤痕迹,被申请人物证鉴定室鉴定委托不予受理(2024年第0**号)。同日,被申请人将鉴定意见告知申请人和第三人。经被申请人调查,2024年10月9日16时许,在某市场门口第三人路边摊位,第三人与申请人因摊位间泡沫箱摆放问题发生口角纠纷,第三人用手打了申请人左脸一巴掌。10月25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第三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第三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申请人、第三人送达永公(XX)行罚决字〔2024〕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永公(XX)行罚决字〔2024〕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永公(XX)行罚决字〔2024〕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各当事人证人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材料;第三人未提供任何材料。
本机关认为:第三人与申请人因摊位间摆放泡沫箱问题发生口角纠纷,第三人用手打了申请人左脸一巴掌。故被申请人对于第三人殴打申请人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第三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且处罚适当。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行政处罚过程中,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告知、作出处罚、送达等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伤情至少是轻微伤,而不是未见明显伤痕缺乏事实证据证明,故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公(XX)行罚决字〔2024〕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公(XX)行罚决字〔2024〕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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