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4〕44号
申请人:罗某一。
被申请人:某局。
第三人:罗某二。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公(XX)行罚决字〔2024〕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4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诉求得到妥善处理为由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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